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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企业管理教育培训中心:引领管理智慧,打造企业成长新势力 2025概览
发布时间:2025-02-20 0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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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教育界的黄金赛道前十榜单出炉了!

徐州秦学教育以其卓越的教学质量独占鳌头。紧随其后的是艺之行教育徐州校区,以其独特的艺术教育理念引领潮流。徐州北辰教育也在其中,凭借扎实的学术基础跻身其中。排名不分先后,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教育机构都得到了学生家长的高度评价。学大教育也成功入围这一榜单,为中小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满足了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另外徐州灵狮国际教育集团和弘乐教育也因其独特的教育理念和创新的教学方法而备受瞩目。徐州思而学教育和名思教育也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这些排名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教育机构的信息,可以访问它们的官方网站。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徐州学大教育的发展,历经多年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众多的学习中心,为中小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支持。这些教育机构的出色表现不仅是徐州的骄傲,更是教育事业的一大亮点。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教育机构注重个性化教学注重激发学生的潜力帮助学生找到自己的兴趣和方向注重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学生让他们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同时徐州也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城市拥有众多的教育机构和企业这些机构和企业都在不断地推动城市的发展为徐州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外徐州的养犬管理工作也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徐州市出台了一系列养犬管理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等。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城市的环境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提醒养犬人士要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乡村与城市居民共同守护社区秩序的规章制度

村委会、其他基层组织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养犬的依法、文明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执行养犬公约,以有效解决因养犬引起的各类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也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大力推广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养犬认知水平。

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也需引导其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详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章 养犬管理细则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依据人口密度、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明确区域管理划分,徐州市特定区域如三环路内及外部分住宅小区、新城及开发区等定为重点管理区,其余则为一般管理区。各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县(市)、区人民决定。

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实施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则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盲人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扶助犬除外。具体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确定并公示。

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养犬申请的条件、流程、变更及注销等手续,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等。

第十八条:关于证件的管理,养犬人需妥善保管养犬登记证、识别标志等证件,如有遗失或损毁,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需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市制定并报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费用用于养犬登记证制作、狂犬病疫苗接种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如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及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等,实行管理服务费减免政策;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动物救助机构收留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也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对养犬行为做出规定,包括犬只的饲养方式、出户时的注意事项、户外粪便清理、禁止在公用部位养犬及采取措施制止犬吠等,以确保养犬行为的文明与规范。

(七)关于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限制:犬只严禁进入超市、商场、金融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任何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区域。经过批准的犬只表演则例外。盲人及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可以进入这些区域。

(八) 关于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除小型出租汽车外,犬只不得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若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九) 携犬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系上犬链和嘴套,并注意避让他人。

(十) 犬只定期免疫:所有犬只都应定期进行免疫接种,以保障其健康并预防疾病传播。

(十一) 关于犬只的善待与遗弃:严禁虐待或遗弃犬只。对于被遗弃的犬只,相关部门将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 犬只死亡处理:当犬只过世时,养犬人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疾病传播。

养犬人还应履行养犬协议或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点管理区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严禁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和交易场所。犬只交易应进入市、县(市、区)人民规划建设的宠物交易市场。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可派人提供养犬登记、免疫等服务。

经营服务活动规定:从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服务活动,或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需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活动与申请: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需向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许可。

犬只留验场所:公安部门设立犬只留验场所,用于收留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反规定被收留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留验场所的犬只,在一定期限内无人领回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领养。

法律责任:若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医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流浪犬、无主犬,发现者可送至留验场所并可能获得奖励。若养犬人被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且三年内再次违规养犬的,将面临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理措施。对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行为以及违反其他规定的行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四)对于已发现应受法律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若未进行相应处罚且情节严重者;

(五)在执法检查中若发现问题或收到举报,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可互相推诿责任,同时应确保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六)对于那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亦应受到相应惩处。

第三十九条 条款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自2003年实施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将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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