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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福建企业管理培训:福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成长之道(2025)
发布时间:2025-02-21 1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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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概述

为了有效管理农村地区居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并规范相关土地利用,我们特此结合现行法律和政策,针对农村地区住宅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此举旨在提升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非城市和县人民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等事宜。而城市和县人民所在地镇、开发区的相关区域,将依据相应城市的规划和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建筑原则

村民在建造住宅时,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这包括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以及保护环境等要求。建筑应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建房类型及引导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两种形式。个人建房主要是指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的改建或扩建等行为。而集中建房则是由镇乡或村委会组织的集体建房活动,如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旧村改造等方式。各级应积极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中居住,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第五条 规划管理要求

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和管理相关事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应便捷高效。城市和县人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具体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事务。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要求

第六条 符合总体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村庄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符合这些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 规划编制与村民参与

镇乡应加快镇乡、村庄的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规划内容应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所有村民建房都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整治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用地选择与限制

村民建房应优先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 宅基地的管理与使用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村民在原宅基地外申请新建住宅,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应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规划后统一使用。对于收回的旧住宅用地,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用地面积标准

每户村民建房的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对于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对原有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这里的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 建房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村民建房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镇乡和村庄规划以及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以及其他县(市、区)人民规定的情况。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需要建设住宅的,也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限制

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现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一定标准,或者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规定等,将不予批准建房申请。年龄未满18周岁、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原住宅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也将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

村民建房需先取得规划许可。在镇规划区内,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及程序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需向新的文章如下: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在接收到村委会递交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及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前往实地勘测。他们将对申请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与镇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合、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若审核通过,镇乡规划建设及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将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不同情形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原宅基地进行改建的申请,无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镇乡人民将依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村民即可开始建设。

第十七条 对于新建、扩建的申请,应提交给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托的镇乡人民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的镇乡人民也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相同时间内完成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核发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审批用地。

县级的审核过程将在接到镇乡上报的有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若批准,将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 《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 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 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无旧住宅的除外)。

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或村民委员会将根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统一的建设方案,并按照相应的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剩余的部分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将沿用相似的表述方式,对村民建房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流程、建筑要求、质量安全监督、费用收取等方面。在保证信息准确性的增加文采,使其更易于理解。强调各级和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责,以及保护农民权益的内容。

为促进农村地区的住宅建设,必须整合各方技术力量以给予有力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成立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专责为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这一举措能够有效地推动农村住宅建设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章 农村住宅建设规范

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时,需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章 技术标准与规划要求

村民建房需遵循以下技术标准与规划要求:

1. 选址需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如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等区域。

2. 住宅小区的规划需符合详细规划要求,个人建房需与村庄整治规划相协调。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的住宅小区,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3. 建筑层数与面积需严格控制,农村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面积需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则控制在每户约200平方米。

4. 层高需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一般控制在3米左右。

5. 建筑间距与朝向需满足一定的比例与规范,保证日照和通风条件。

6. 新建住宅必须满足抗震要求,禁止使用石结构作为板、梁、柱等主要构造部分。

7. 单体建筑需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内部布局需包含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储藏间等。

8. 配套设施如化粪池等需同步建设,住宅小区还需规划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等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还有一系列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以保障住宅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与建议

对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具体应用问题,可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进行解释。为适应市场变化,中小企业在农村住宅建设领域可发挥其“小而专”、“小而活”的优势,通过专业化经营来获得更大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也面临挑战,需通过灵活的机制和协作关系来提高经济效益。而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应积极投身于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中,为农村住宅建设贡献力量。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需注意抵御经营风险,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流动资金的有效运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材料应由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和修改。在中国经济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占比较高,这也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的一大特点。流动资金本身也存在风险,比如产品是否能够成功销售。在中国,很多企业往往依赖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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