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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培训高峰论坛:矿上企业管理人员能力重塑与进阶提升之旅2025
发布时间:2025-02-22 0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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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因其特殊的工作环境与高风险性质,被视为高危行业。在这个行业中,每一位从业者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严格且专业的业务培训,这是不可动摇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他们将不被允许进入工作岗位。这是为了确保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专门规定的。

该行业培训规定涵盖所有岗位,上至矿长,下至普通员工,每一个岗位都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规定。这不仅是行业标准,更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专项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此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所有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的其他规定,都将遵循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详细描述了培训人员的范围和准入条件。对于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资格准入标准。例如,矿长、副矿长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特定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而特种作业人员则需要通过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三章,则是对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同样需要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煤矿企业还应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熟悉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在实施培训的环节,规定明确指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的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按照计划进行培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而省一级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则负责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在培训时间上,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而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和矿长资格与安全资格的合并培训,则有更长的学时要求。

煤炭行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这不仅是对煤炭行业的规范,更是对每一位煤炭工作者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这样的培训和监管,我们期望能够筑起一道坚实的安全堡垒,保障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初次培训需不少于90学时,复训则需不少于24学时。新进矿山的井下员工,他们的安全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2学时,并在经验丰富的同事带领下实习至少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对于煤矿井下的其他员工,每年应接受至少20学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招生代替招工的方式。对于年生产能力超过30万吨的煤矿企业,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并获得后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的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当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相关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已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免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而经过继续教育并成功延续或重新注册的安全工程师可以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的职责。该部门应审查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并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内容关于考核和发证的具体流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考核的原则和标准;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考核的内容和方式;第三十六条则详细说明了哪些情况下复审或延期复审将不被通过。

第三十七条指出,如果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说明,如果证书遗失或记载信息变化、损毁,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考核发证机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发放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末尾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则详细描述了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我们采取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每年至少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同时也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四条 若发现考核发证机关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即刻撤销已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1. 超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

2. 违反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

3. 以不正当手段如欺骗、贿赂等获得资格证或操作证;

4. 未按规定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当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时,考核发证机关应暂时扣留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1. 持证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资格证或操作证被依法撤销;

3. 资格证或操作证被依法吊销。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需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执行和发证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三项岗位人员”,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单位不得扣留其资格证或操作证。对于跨省从业的此类人员,应接受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管。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严禁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和操作证,也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证件。同样,“三项岗位人员”也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法律责任及相关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考核发证机关,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未整改,将责令其停产整顿:

1. 未将安全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确保所需经费;

2. 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

……(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条文:对于煤矿企业的各种违规行为,如无证上岗、非法印制证件、拒绝执行监管指令等,将依据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件、停产整顿乃至依法关闭等处罚。具体细则由考核发证机关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全面审查批准或验收。这些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审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松懈。

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审批部门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对于已经取得批准但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审批部门应撤销其原有批准。

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应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应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品牌或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等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其职权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应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要求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过程中,应确保安全,必要时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使用相关设施。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后,需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危险物品,应予以查封或扣押,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不应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合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执法,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应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十分严格。培训学时方面,安全培训总学时不得少于24个,高危行业的培训学时要求更高。培训内容涵盖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事故案例及应急管理等。还包括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

以上培训内容的目的是确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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