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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企业管理培训费用概览:*收费情况解析 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2-23 04: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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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朋友对二级建造师培训班的价格感兴趣,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据了解,二级建造师培训班的学费一般在3000元左右,但不同机构的收费情况各有不同,具体价格还需到特定机构咨询。在选择时,建议实地考察,了解各机构的师资力量和学习环境,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

那么,什么是二级建造师呢?二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次业,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

二级建造师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据统计,有数十万个建筑类企业,从业人员高达数千万人,但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为数不多。市场对二级建造师的需求仍然很大。

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并且受聘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铁岭市的养犬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此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省、市、县等人民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而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城市市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确定并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并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则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个人和单位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特种犬的,也应当办理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制定并公布。养犬人提供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流浪犬只等。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规定,如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等。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公共秩序。(二)牵狗出行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以确保他们的安全。

(三)如需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应避开高峰时段,同时主动避让其他行人。为保证他人安全,应给犬只戴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笼中。

(四)若犬只在户外排泄,请及时清理其粪便,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

(五)请勿携带犬只进入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六)养犬行为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应善待和照顾犬只,不得遗弃、虐待它们。

(八)请妥善保管《养犬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如证件遗失,应立即申请补发。

(九)烈性犬不得带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如有需要进入该区域的免疫或诊疗等情况,应将其装入笼中。

(十)如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应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

(十一)在犬只死亡或所有权变更后三十日内,应前往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应积极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保障犬只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七条严禁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宰杀犬只。

第十八条销售犬只应到指定场所进行。市、县人民将指定本地区的犬只销售场所,并公布于众。

第十九条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当犬只死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经检疫诊断后,将依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如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疫苗,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以下养犬管理规定.

《铁岭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应加强对养犬工作的管理。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也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村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媒体也有责任进行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确定并公布。社区居民应遵守养犬公约,确保养犬行为符合规定。

在重点犬类管理区域内,对于家庭养犬行为实施严格规定。严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种,并全面禁止在此类区域内从事犬类养殖。相关的禁养犬类名单由省公安机关与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

为实施有效的犬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与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域则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若需在重点区域内养犬,必须到法定机构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并领取证明。养犬人须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宠物犬进行接种。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需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供身份证明、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犬只照片等材料。单位因工作需求养特种犬的,也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等。

公安派出所将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需按年度交纳管理费,包括疫苗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费用。对于已绝育的犬只,可减半收取管理费。

对于流浪、走失或被强制收容的犬只,市、县公安机关将组织收容,并通知养犬人认领。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后,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领养。若长期无人领养,将视为无主犬只进行处理。

养犬单位和个人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携犬出户需挂犬牌、束犬链,并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等。同时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妨碍他人正常生活、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

还严禁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销售犬只需到指定场所。从事犬类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对于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举报,公安机关将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未按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时未挂犬牌、未束犬链以及未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陪伴,公安机关将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将处以二百元罚款;如违规处罚满三次,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指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如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同时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强调,对于遗弃、虐待犬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该养犬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新的《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提到,转让已登记犬只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将强制收容犬只并处罚五百元。对于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行为,将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证书。

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单位或个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如未能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将强制收容犬只,吊销证书,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如未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指出,在道侧或居民区屠宰犬只,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说明,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强调,如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指出,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特别说明,盲人使用导盲犬不受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规定的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为此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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