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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业管理培训经营管理的规范与策略解析(适用于2025年)
发布时间:2025-03-26 04: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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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是电信行业的重要资质之一,主要分为全国性呼叫中心许可证和地方性呼叫中心许可证。想要办理此许可证,企业需向所在省市的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办理要求如下所述。

第一,申请办理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且注册资本需达到*限额。第二,办理呼叫中心许可证的企业需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资金以及能够开展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三,还需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此服务不仅覆盖了全国各大主要城市,还包括一些特定区域的专项办理,如北京、上海等大都市。

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青海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及燃放活动。特别强调,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烟花爆竹。对于所称的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烟、引火线等物品。

县级以上人民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发挥着组织领导作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安全管理事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则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工作。社区和村民委员会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对于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等;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和非法行为的查处;供销部门则是烟花爆竹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经营及宣传教育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商务、广电、城管、消防、邮政等部门也各有分工,共同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的经营秩序和安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需严格把控项目准入和许可,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项目不会进入青海省境内。

第一条 依据“安全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相关部门需积极介入,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第五条 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推动移风易俗。

第三条 对于未成年人群,学校及监护人应担负起教育责任,向他们传授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需遵循统一采购、统一批发、归口经营的原则。省供销联社负责规划批发企业布局并确定批发企业,而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则由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只有持有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特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包括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以及其他本省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从获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的布点需符合省应急管理部门的规划要求,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则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批发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存三年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规定范围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进行相关的证件租借、转让等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烟花爆竹实名制销售,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没有成人陪同的十四周岁以下儿童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专店、专柜店)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使用面积、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场所位置等,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并保持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零售店(点)内不得设置床铺,也不得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的建筑物内。并且需要与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安全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需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21条对烟花爆竹(专店、专柜店)的零售商的管理要求如下:

第一项:需在明显位置悬挂在店内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以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二项:店内应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第三项:对于零售店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米的情况,应至少配备两台5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超过100平米时,至少需配备四台以上的灭火器,并且分散摆放。

第四项:存放的烟花爆竹需遵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载明的品种和限定数量。

第五项:不得销售超出规定标准、被禁用的烟花爆竹以及专业人员负责点燃的高等级产品等,更不可销售需经过加工安装的产品。

第六项:零售店不得存在明火源,电线路也不能裸露接头。当使用普通电气设备时,需要确保其与烟花爆竹保持至少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并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可能产生高温的灯具。

第七项:禁止在经营场所周围进行烟花爆竹的试放。

第八项:禁止以走街串巷的方式进行烟花爆竹的流动销售。

第22条中明确指出,烟花爆竹零售商不得超出规定的经营期限进行销售,一旦许可经营期限结束,应当停止销售活动。对于未售出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23条和第24条则分别对公共场所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设备设施进行了规定。

第25条和第26条则对烟花爆竹的储存仓库和县级以上应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上这些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有效至2027年1月1日。青海省原先的相关政策将会同时废止。

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是于1990年6月15日在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注册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工程、工程监理等。其经营状态良好,信誉良好。公司具有强大的实力和良好的业务范围,对外的投资也达到了两间公司,但并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想了解更多关于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信息和资讯,可以通过百度企业信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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