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企业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需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具备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拥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企业应具备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关键环节。
原材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进货验货制度,杜绝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企业应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符合企业自我声明采用的标准要求。企业应具备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并定期对检验和检测仪器进行校准和检定。
企业应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保持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卫生要求,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凡是在特定区域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类标准的质量规定,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 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按规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4. 企业应定期提交年审报告,证明其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
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6. 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和卫生要求,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保存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7. 企业应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适应产品加工、包装、贮存的厂房或场所。特殊的设备和场所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需实施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详尽的台账。任何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都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的或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非食用的原辅料进行生产。若所使用的原辅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则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需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备。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操作,以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的发生。确保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之间不会发生交叉污染。食品的生产过程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不洁物品。
第三条:企业必须依据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若企业依据自身标准进行生产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包括熟练的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企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特别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所有的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满足使用要求且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照规定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这包括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以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进行预包装或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有标签标识,且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安全、清洁,对食品无污染,并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 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2. 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或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3.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或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生产食品;
4.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 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质量标志;
6. 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制定本单位详细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 规划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改善;
3. 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4. 执行并不断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6.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他们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社会责任。他们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法律依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各级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划分,确保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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