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的安全培训,不得无证上岗。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需求,无论是矿长还是普通员工,都有明确的学时和考试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为此特别发布了相关的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述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煤矿企业及其员工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均需遵循本规定。如有法律、法规或*另有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安全培训主要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培训、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章 煤矿企业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及管理制度。企业应依法组织员工的安全培训,并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企业应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从业人员都能接受安全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这些机构需建立健全的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并依据大纲进行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原则与内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需依据职责,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则需注重其操作技能的掌握。其他从业人员则需接受与其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五章 准入标准与培训时间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包括身体健康、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不同产能的煤矿,其矿长及管理团队的准入条件也有所不同。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初次培训学时不少于48小时等。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安全培训的效果和效率。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初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90学时,而复训的时间则不得少于24学时。新入矿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培训,并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煤矿井下的其他从业人员每年也需要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
我们鼓励煤矿企业采取招生的方式而非单纯的招工,对于生产(或核定)能力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需通过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后方可录用。
煤矿企业的工作人员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超过1年,重新上岗前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当煤矿企业采用新的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时,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对于已经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他们可以免除初次的安全资格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经过继续教育并成功延续注册或重新注册后,也可以免除复训。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需要审查参加培训人员 的准入条件,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培训。
在考核和发证方面,煤矿安全培训考核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由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80分为合格,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在证书管理和复审方面,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证书有效期和复审周期有明确规定。证书遗失或信息变更的,持证人需要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进行补发或变更。考核发证机关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管理方面,考核发证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培训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灵活安排。
第四十四条 资格证或操作证的颁发机关若发现以下情况,应撤销已颁发的证书:
超越权限颁发证书
违反规定程序和准入条件颁发证书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取证书
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相关考核发证机关应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其资格证或操作证将被注销: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资格证或操作证被依法撤销
资格证或操作证被依法吊销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他们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情况。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在合同期满后更换工作单位的,原单位不得扣留其资格证或操作证。跨省市工作的“三项岗位人员”应接受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不得制作、伪造、买卖“三项岗位人员”的资格证和操作证,员工也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或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部分,详细阐述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在培训体系的开发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企业战略目标下某一职种的功能定位和职责要求。这需要培训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解决两个问题:企业的战略目标要求我们职种做什么,为了实现战略目标我们职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培训体系应以岗位任职条件和能力模型为基础,确保培训内容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紧密相连。
岗位能力模型反映了企业在某一职种下的战略目标对员工能力的综合要求。它涵盖了不同的知识、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和经验成果。根据岗位能力模型,可以推导出相应的培训课程。一个员工在从新员工到资深员工的成长过程中,会经历多个级别,如何在培训体系中体现这些级别的差异是一个关键问题。岗位能力模型与一般模型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必须明确各级员工的行为标准,即不仅规定工作内容和流程,还规定每一级别应达到的具体程度。
在设计培训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当前能力状况,分析该职种人员的学历结构、专业匹配结构、工作经验结构,以确保培训体系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三、将培训与员工职业发展和晋升紧密结合
培训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培训与职业发展的紧密结合。员工在哪个级别,就应接受哪个层面的培训,或者接受了哪个层面的培训后,至少应具备向更高级别发展的倾向和可能。在岗位任职资格中,要明确商务职种内的不同职级划分。假设商务职种分为新员工、商务执行人员、商务经理助理等若干级别,那么培训体系也应遵循相应的分层分类原则,确保各级别的培训内容与形式有所差异。内容方面,随着员工级别的提高,培训内容将更具专业性和聚焦性;形式方面,越高级的培训形式会侧重于发散性和案例式学习。
四、建立全面的培训管理与保障机制
关于培训形式与内容的深度探讨
在培训的形式设计方面,我们应当注重如何更有效地安排培训形式、课时及讲师资源。对于参与者而言,面授是一种理想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实现互动与直接交流。在培训技巧方面,案例的引用尤为关键,必须做到贴切且生动。讲堂活动不应过于呆板,应通过提问与案例引导参与者的思维,与讲师的思维形成共鸣,以此激发参与者的思维活跃性。至于课时的安排,可以借鉴学校教育的时间分配,因为人的注意力集中时间段有限。长时间的培训可能导致注意力分散,因此应当合理调整课时长度。对于培训讲师的选择也至关重要,他们应对所培训的项目有深入的理解,否则难以有效地组织培训活动。
技能与技巧的培养
技能是满足工作需求的基本能力,而技巧则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获得。例如打字,随着练习的深入,技巧会越来越熟练。对于企业高层干部而言,必须掌握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实施、领导力等方面的技能;中层干部则应掌握目标管理、时间管理、有效沟通、计划实施、团队合作、品质管理、营销管理等执行力的相关技能;基层员工则需要掌握按计划、按流程、按标准操作等完成任务所必备的能力。
态度培训的重要性
态度决定一切!没有良好的态度,即使能力出众也难以发挥所长。员工的态度影响其敬业精神、团队合作、人际关系以及个人职业发展,关乎能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职业精神。许多企业在态度培训方面做得远远不够。
培训大师余世维指出,中西方企业的一个显著差异在于员工职业化程度的差异。许多企业的员工职业化水平较低,这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对员工进行正确的观念引导、企业文化的熏陶以及合理的制度激励显得尤为重要。赏识员工的进步、帮助他们建立强大的自信心、正确看待自己和企业并根据其特长安排工作,是创造良好绩效的关键。只有当员工的自我价值得以实现时,企业才能与员工共同成长。
当前社会的浮躁、教育的缺陷、价值观的扭曲以及人们对财富和成功的偏见,都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谁能先一步教育培训并引导好员工的态度,谁就能为企业的成功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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