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一所历史悠久的全国知名综合性大学,承载着西南地区高等教育的荣光。在这片知识的殿堂中,四川大学商学院以超强实战能力引领着师资力量的发展。其商业学院的出色成就备受赞誉,已然成为中国西部商学院中的佼佼者,多次在《福布斯》中国商学院综合排名中位列西部第一。
在全国第二届*EDP(高级管理培训)评选中,四川大学商学院荣获中国*EDP殊荣,这所商学院也是全国*连续两届获得此殊荣的学院。这无疑是对其教育质量的最高肯定。
学院特设的四川大学企业家高级研修班,为成功人士量身打造。此班旨在培养具备良好商业道德、全球化战略思维和决策能力的高层管理精英,为他们在未来的全球商战中提供全面的、系统化的、国际化的现代工商管理教育。
该班的目标学员群体广泛,包括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裁、正副总经理、职业经理人等高层管理者和决策者。其教学方式更是多元化,融合了EMBA核心课、专题讲座、游学考察、企业家沙龙、互动研讨、典型企业现场教学以及高品质的同学聚会联谊等。
而对于那些对考研政策存在疑惑、在职申硕有困惑、或是对于院校专业选择感到迷茫的朋友们,可以点击下方的官网链接,有专业的老师会为您解答疑惑,同时211/985名校的研究生硕士招生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网申报名。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四川师范大学的自考本科专业。该学院提供了多个专业供学生选择,如小学教育、早期教育(涵盖幼儿启蒙教育方向、幼儿双语教育方向和幼儿园管理方向)、国际商务(含经济管理方向、国际会计方向和电子商务方向)、酒店管理(含康乐设施管理方向和景点管理方向)、建筑施工与管理、文秘、会计学(高起本)以及汉语言文学(高起本)等。
每个专业都有其独特的课程设置和培养目标。以小学教育专业为例,它要求学生掌握教育工作专业素质和小学教育专业知识,旨在培养能在小学和托幼机构从事教师或教育行政人员。而早期教育专业则注重培养具有专业系统的早期教育知识,能在幼儿园、早教机构等相关领域从事早教管理、保育护理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人才。
同样,国际商务专业则侧重于培养具有国际商务理论知识、掌握商务规则,有较好的英语能力及熟练操作计算机与网络商务交流的涉外型商务管理人才。这些专业的设置都是为了培养具备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适合在各个领域发挥专长。
新的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正热烈开展。对于银行、基金、证券、会计从业资格证等关键职培项目,我们特别提供一系列的培训课程,帮助您全面掌握相关的经济学基础、金融市场知识、基础会计学及证券投资与交易要点。这些项目旨在为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部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证券部、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输送专业人才。
我们还开设了自考独立本科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社会工作与管理等在内的多个专业供在校生选择,提供专升本或专本套读的机会。我们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包括职业资格认证证书的考试和培训,如教师资格证、秘书、景观设计师等各类专业证书。
在这里,我们特别介绍一下四川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是四川省乃至西南地区重要的师范类院校。学校拥有四个校区,校园面积广阔,教学科研设备先进。学校开办多个本科专业,拥有大量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对于想要自考的学生,我们提供了详细的报考条件和报名资格审查流程。
与此我们还需关注燃气行业的管理和发展。为加强燃气管理,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的规范。
我们还强调了发展燃气事业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等。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
第四章 燃气经营及相关规定
(四)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资质,为企业的运营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标准的其他条件,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需按照以下规定取得燃气经营,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管道供气能力达到或超过20万户的企业,需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颁发。
2. 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以及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需向省人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3. 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新型燃料经营企业,需向市、州人民或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获得的燃气经营企业,将接受定期审查,以确保持续符合经营标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供气区域,需经省人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城市人民协商确定。企业在指定的供气区域内经营燃气,如需要扩大供气区域,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若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侵害用户权益或违反本条例,省人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可调整其供气区域,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气技术标准,制定向用户供气的相关规程,确保供气质量。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应的燃气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包括成分、压力和热值等。企业应监测燃气质量,并将监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年度供气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如计划有变更,需重新报送变更计划。
第十六条 用户申请用气需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依照合同供气,并按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用户应依照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一定的催缴措施。
第十七条 用户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或更换室内燃气设施。如确需更改,需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用户的申请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符合供气区域划分的新增用户纳入年度供气计划,经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企业不得对用户指定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或销售商。除不可抗力或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供气或降低燃气技术标准供气。如需停气,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计量装置有异议的,可要求校核或投诉。
第二十条 燃气价格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燃气经营企业应测算供气价格,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报批。企业应严格执行批准的供气价格。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需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保障企业燃气设施的规范运营
(一)企业需确保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的供气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以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
(三)企业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更新改造,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纠正任何违规行为。
(四)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一旦发生燃气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自救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地下管网上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需考虑燃气设施的安全,如因建设规划需要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并采取保护或补救措施。如因规划错误导致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需承担改线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如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如因工程建设需要,需经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重新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需经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用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并督促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对于使用大型燃气器具的用户,应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用户的室内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发生燃气泄漏时,用户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泄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抢修过程中如需对影响作业的树木、设施等进行应急处理,可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方,事后应恢复原状,抢修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维护、保养燃气设施。如因未尽到维护保养责任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章节内容略去,主要集中在燃气器具及新型燃料的相关规定与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章 绪论
对于违反燃气经营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进行处理。旨在保障燃气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 具体规定
(一)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燃气经营的行为,将吊销其,并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若违反关于燃气经营的第十条规定,将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若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警告性规定,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同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
(四)对于供气方面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供气或恢复供气,将处以相应罚款。具体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五)若违反涉及燃气生产和供应的相关条例,如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除责令改正外,还将处以罚款。如因此造成燃气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罚款。
(六)对于涉及新型燃料的相关违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第三章 处罚与追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燃气经营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不予供气,并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和办理手续;严重者将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争议解决与附则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定义与解释
第五十条 对本条例中涉及的用语进行定义和解释,包括燃气、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和新型燃料等。
第六章 实施时间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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