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地区提供了多样化的专业教育,其中包括多项实用且具前瞻性的专业。这其中,“3+2”的教育模式特别值得一提,它旨在为学生提供更为实用和专业的技能培训。
一、机电技术应用专业解析
机电技术应用是塘沽“3+2”教育中的重要一环。此专业着重于培养学生的机械、电子和自动化技术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够胜任机电一体化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满足现代工业的需求。
二、计算机应用专业的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应用专业在塘沽的“3+2”教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该专业主要培养学生掌握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技术的基础知识,以及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和开发能力。毕业生可广泛参与计算机系统的维护、软件开发、网络管理等工作。
三、会计专业的实务操作
会计专业是塘沽“3+2”教育中的另一热门专业。此专业主要培养学生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包括财务报表分析、成本核算、审计等。毕业生可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会计和相关管理工作。
除了上述三个专业,塘沽的“3+2”教育还涵盖了如电子商务、市场营销、汽车维修等多个专业。这些专业的设置都是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的,旨在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前景。
塘沽的“3+2”教育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和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学校还与众多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助力学生顺利过渡到职场。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为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相关法规,我们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实施各项卫生保健措施,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儿童的体质,提高其抵抗疾病的能力,以促进儿童的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这些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需遵循本细则的规定,确保各项卫生保健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在管理方面,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市妇幼保健院则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为明确职责,便于管理,我们实行了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
在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中,我们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机构必须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我们还对托幼机构的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其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
在收费方面,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照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基本要求
(一)活动场地:每名儿童需配备室外露天活动场地1.5平方米。室内活动室每名儿童需2平方米,场地应干燥、光线充足,光线平均照度达到标准150勒克司,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污染源。
(二)规模较大的园所(50名儿童以上),活动室、教室和寝室应分开设置。
(三)对于设有乳儿班和托儿班的机构,其生活用房应单独设置,并增设哺乳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应配置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小便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六)隔离室的设置是必需的,对于收托儿童数量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置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布局应合理,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的分隔,生熟砧板必须分开。还需配备专门的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根据各班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等。确保一人一巾一杯,每班配备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来配置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可设置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随着儿童数量的增加,应相应增加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具备相应的医学背景资质,如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护士执业证。保健员应具备高中毕业程度,并接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相关卫生保健制度,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根据不同年龄开展适当的体格锻炼;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安全;选择适合儿童的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做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包括儿童出勤率、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身高体重达标率、常见病发病率、传染病控制情况、小儿血色素合格率、工作人员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等多项指标。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体检应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如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相关技术标准,则应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时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应齐全。托幼机构应妥善保存这些健康检查表和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外出旅行或有过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需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确认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需经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方可返园。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应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如不具备相关技术标准,则应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需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饮食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儿童的营养需求每季度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并进行每月的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包括多种指标(一)热能摄入量的标准
对于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孩子们,营养摄入至关重要。全托模式下,我们确保孩子们摄入的热能达到中国营养学会为各年龄段儿童推荐的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而日托模式下则至少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营养素的分布上,蛋白质应占总热量的11%至15%,脂肪占30%至35%,而碳水化合物则占50%至60%。在食物来源方面,粮谷类和薯类应作为主要供能来源,但占比不能超过50%,而大豆类、动物类食物则是重要的营养来源,占比不能低于20%。
(二)营养素摄入的保障
我们严格保证各类营养素的摄入量,特别是蛋白质等重要营养素。按照中国营养学会的推荐标准,至少要保证达到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其中,优质蛋白(如动物类、豆类)应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至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卫生管理
食堂的卫生管理至关重要,必须做好食品卫生工作,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
教育、妇联等部门将每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对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例如,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擅自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所、园。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或录取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细则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二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办理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的六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核发与业务指导
对于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市卫生局将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并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业务指导;区教育局审批的则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并由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细则解释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海口市卫生局所有。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及要求
一、一般设备清单:包括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等基本设施以及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等必要辅助设施。同时确保诊察床、电冰箱等特殊设备的配置。
二、体检设备要求:提供了体重计(包括杠杠杆式和灯光视力式)、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等必备体检设备;针对3岁以下儿童则有卧式身长计进行特殊体检设备的配置。
三、消毒设备:强调了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以及常用消毒液等设备的配置和使用,以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常规医疗用品清单:列举了包括针、镊子、剪刀等常用医疗器械在内的常规医疗用品,以及听诊器、血压计等必备医疗设备。同时强调了手电筒、压舌板等辅助医疗用品的配备。
五、常用药品清单:列出了保健室所需的常用药品,包括外用药和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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