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此项政策办法。中小企业在自治区的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自治区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其创造有利的环境。为此,制定一系列规划、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各级部门之间要协作指导,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自治区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中小企业应依法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援助与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努力争创*产品,对于获得国家*、自治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以及中国专利奖的企业,自治区人民将给予丰厚的奖励,以资鼓励。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激励中小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我们支持中小企业拓宽出口渠道,积极开拓周边国际市场。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赴海外设立贸易机构、开展实业经营及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于企业以实物投资方式出境的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将依据相关凭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及相关管理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在流通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进展,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及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并建立适应新型农村市场的流通网络。
第三十四条 采购部门应公开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取采购合同提供指导与服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为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对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推进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重中之重,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引导中小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健全公开的信息服务系统。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以促进产品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技术标准,为其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章 社会服务增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县级以上人民的重要任务,应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应围绕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用咨询、技术创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及国际合作等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服务。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合适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对于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服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平台建设,必须对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系统进行分类与完善,通过宁夏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暂住登记
第二条 流动人口抵达居住地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借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表》。
第三条 对于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
第四条 暂住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事由、家庭状况、联系方式等,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流动人口的劳动关系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相关管理机构。
第六条 当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承租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及管理
第八条 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特定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需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
第四章 居住证的使用及权益
第十二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合法身份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开发并完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为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享受公共服务的还可享受如就业指导、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减少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差距。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各自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与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居住证是个人专属,仅限本人使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均有效。如住址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由县级人民公安机关负责签发与管理。
以上条例的实施旨在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规范
居住证是居民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证明。持有者在居住地满一年之前的一个月内,需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签注手续办理。若未按时办理签注,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将会被暂停。当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后,其居住证功能将得以恢复,且居住期限会连续计算。
当居住证持有人的关键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发生变更,或证件损坏无法辨认时,需及时到指定机构换领新证,并交回原证。若不慎丢失居住证,原持有人也需前往上述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对于已申请但未领取的居住证,公安机关会进行集中保管,期限为申请日起的六个月。在此期间,持有人可领取已申请的居住证。若领取时居住地址已变更,需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保管期限仍未领取的居住证,再次申领时将被视为补领。
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和服务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获取的持有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若发现有骗领、伪造、冒用居住证等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更高的罚款。
对于工作人员在服务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拒绝受理、发放居住证、违规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是免费的,但补办或损坏换领时需缴纳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对于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办理及管理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不同类型的人才和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时需遵循相应规定。对于之前已申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证的,可换领新证并累计计算居住时间。
银川市有多所职业高级中学,如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宁夏农业学校、宁夏机电工程学校等,为当地及周边地区的学生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这些学校的教学设施完善,注重实践教学,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参考资料:
1. 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百度百科
2. 宁夏农业学校-百度百科
3. 宁夏机电工程学校-百度百科
4. 宁夏化工技工学校-百度百科
5. 宁夏水利电力工程学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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