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学院设有多个法律专业系部,包括应用法律系、司法信息系、刑事司法系等,并开设了法律文秘、经济法律事务、律师事务等八个专业。除了学历教育,该学院还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晋升培训、公务员培训等业务。该学院采用多种办学形式,招收大专和中专两个层次的全日制学生。
一、法律事务专业
该专业旨在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鉴定实务能力,能够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理论,以及司法鉴定概论、法医学等实务课程。主要实践环节包括综合实训、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
二、刑事执行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具备人民警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掌握监狱刑事执行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专业人才。他们能够适应监狱刑罚执行一线工作,掌握刑事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能够胜任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宪法、刑法等,同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实践环节包括综合实训、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
三、经济法律事务专业
本专业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律专业人才,他们应具备经济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经济法、经济学基础等,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经济分析能力。
四、法律文秘专业
本专业培养具备法律文秘工作能力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学生将学习法理学、秘书学概论等课程,并接受现代企业管理、书法、应用写作等培训。主要实践环节包括综合实训、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
该学院还开设司法信息技术专业、书记官专业、社会工作专业(法务方向)等,这些专业都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并设置了相应的核心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
该学院还开设了一法律实务专业和法律专业,这些专业旨在培养具备法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多方面的法律课程,同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实践环节包括综合实训和毕业论文等。该学院还开设了计算机相关的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计算机技术实用型人才。
该学院的专业设置丰富多样,旨在培养具备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专业培养高素质技术型人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我们专注于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的专业人才。这些人才不仅掌握计算机速录技能,还熟悉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及技能维护。他们具备运用先进设备采集语音信息并实时转化为电子文本的能力,是技术型和实用型的双重人才。
核心课程概览
学员将接受全面的计算机基础操作训练,深入学习程序设计及常用工具软件。他们还将掌握中文录入、速录技术以及计算机维护的核心技能。课程还涵盖了网页制作、平面设计、多媒体应用以及Flash动画制作等前沿技术。实践环节主要包括综合实训和毕业实习,以强化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中小企业扶持办法详解
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在自治区内合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等方针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资金支持:自治区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提高投入。金融机构将优化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支持。
第三章创业扶持:将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对于创业者,将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创业辅导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
第四章技术创新:将使用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校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可享国家和自治区的贷款贴息政策。
我们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创业扶持和技术创新等多方面的努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支持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小企业,旨在为其提供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市场开拓、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
第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提升其自主开发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对于关键技术的引进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将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三章 市场开拓与出口促进
第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兴办实业,将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第四章 采购与信息服务
第七条 采购部门应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同等条件下向中小企业优先安排采购。
第八条 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公开的信息服务系统,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五章 社会服务与信用建设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用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
第六章 权益保护与行政规范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检查和检验行为、行政收费行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中小企业设置障碍或增加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应与本办法相衔接,共同构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公安机关和相关组织部门应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获知的身份信息保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或使用流动人口身份信息。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平台应该完善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宁夏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共享和交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在暂住登记方面,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后一定时间内申报暂住登记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未成年人和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等,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人也有责任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应主动服务,拓展信息采集方式,方便办理暂住登记。在居住证申领方面,满足条件的公民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一定时间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逐步拓展其功能和使用便利性。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当地可享受多种权益和公共服务。各级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范围并提高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的差距。各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等应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居住证管理方面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以上文章详细描述了关于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第二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居住证件在全区范围内通用。若已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需在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地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的公安机关进行签发,每年都需要进行一次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的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未按时办理签注的,居住证功能将暂时中止。补办签注后,居住证功能将恢复,居住期限也将继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如果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发生变更,或者居住证损坏无法辨认,应当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需交回原证。如果居住证丢失,也需要前往上述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流动人口申请但尚未领取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将进行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为六个月。在保管期限内,流动人口可以领取申请的居住证,并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超过保管期限未领取的,再次申领时视为补领。
第二十九条: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或转让居住证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将被公安机关收缴。
第三十二条:负责居住证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拒绝受理、发放居住证、违规收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泄露个人信息、篡改居住证信息等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对于损坏或丢失的居住证补领,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和制定。
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的相关内容和规定保持不变。《居住证》等相关表格的样式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作。对于外国人等特定人群的居住登记也有相应的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如果需要使用居住证,可以持暂住证到相应机构进行换领。最终该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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