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本商会正式名称为北京河北企业商会,是一个由河北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团体法人。
第二条,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强化河北驻京企业与河北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京企业与同行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我们致力于为河北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全面塑造新冀商形象。
第三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人民驻北京办事处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职能
第四条,政策宣传:我们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保企业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专业培训:我们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为会员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其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信息服务:我们通过多种渠道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包括政策、法规、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刊物编辑:定期发行商会刊物,传达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及京冀两地的政治经济动态。
第八条,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国内外考察,寻求合作机会和商机。
第九条,协调服务:我们关心了解河北驻京企业的业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他们的状况和建议,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第十条,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分享,促进企业间的互相学习与借鉴。
第十一条,平台搭建: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与凝聚力。
第十二条,承办委托: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受会员委托承办各种企业活动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拥护本商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商会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商会秘书处颁发新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服务;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商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守法经营;完成商会交给的任务;按时缴纳会费;关心商会工作并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领导机构以及秘书长等日常工作机构。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等。所有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选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并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同时还有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具体内容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七、对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聘任工作。
八、负责领导商会内各机构的工作执行。
九、制定并实施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针对本商会违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议并可能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的重要事务。
第十八条,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若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优秀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显著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品行正直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助人,积极维护本商会利益,并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且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商会会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和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其他人员组成。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会长及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同意,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关于监事会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监事会由数名成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本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商会制定的《监事会制度》。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多元化:包括会员费收入;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其他组织的资助;以及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等。会员会费缴纳时间定为每年5月份之前。具体的缴费标准和用途需经常务理事会根据规定做出明确规定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体可参见《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遵循国家对群众社团的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从而保证资金合理利用于各项事业的发展。 具体参见《资金管理规范》。
章程生效通知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提交至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并经核准后开始生效。
河北省商务厅内设机构介绍
(一)办公厅
办公厅负责处理政务值班、公文处理、会务、机要等日常工作,并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承担督查督办、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档案、保密、信息公开、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人事部
人事部主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还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
(三)综合协调部
综合协调部负责提出年度和阶段性的商务工作安排建议,研究起草综合性文件,进行商务综合分析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对外开放、现代市场体系、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的协调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外商投诉服务处
该处负责商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和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监督指导全省商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还指导省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协调全省外商投诉处理工作。
(五)财务规划部
财务规划部主要研究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进出口目标,监测分析全省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协调管理各项业务资金和专项资金项目,并负责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管理等。
(六)市场建设处
市场建设处负责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等工作。该处还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等。
(七)商贸服务管理办公室
商贸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全省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管理、规范和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以及指导工商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等活动。
(八)市场调控与应急管理处
该处主要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商务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省茧丝绸协调工作等。
(九)河北省市场经济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等。
(十)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处
该处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等,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等。
(十一)对外贸易协调处
对外贸易协调处指导协调全省货物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进出口商品政策和年度任务目标等。
(十二)服务贸易促进处
服务贸易促进处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等,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等。
(十三)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处
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措施,拟订并执行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等。
(十四)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部
该部负责管理全省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拟订科技兴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
(十五)外商投资管理处
外商投资管理处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等。
(十六)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此处负责管理、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并负责全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
(十七)投资促进部
管理和协调全省投资促进工作,提出具体建议和措施,推动投资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全省的招商引资活动,组织重大涉外经贸活动。还负责推动企业的境外招商工作,联系和开拓境外重要客商和投资促进机构,安排实地考察和项目洽谈。
(十八)开发区管理处负责拟定*、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及政策,并进行监督和检查。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中的问题,审批新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并为其提供督导考核服务。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升级、扩区申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省级产业聚集区。
配合商务部调查出口商品遭受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以及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我省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协助商务部对我省进口产品的相关调查,跟踪分析已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效果。指导和协调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进口申诉工作,建立预警机制。
(二十)国际经贸关系处负责与多国和多区域经贸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建立与境外重要经贸团组的联系机制,并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处进行沟通。承担国际组织及外国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事务,管理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并组织与港澳台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世界贸易组织处负责承办商务部和省交办的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省贸易争端的问题,审议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对我省的影响,推进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工作,并普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十二)信息化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承担省电子商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制定全省电子商务政策、规则、措施并推动实施。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实施商务信息建设及管理工作,并组织进出口预警和市场运行监测。
关于村集体财务管理方面,为了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和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并加强财务监督。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等。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而农经管理机构则是具体执行机构,具有多项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也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认真执行该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或奖励。在财务计划管理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等原则。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未经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的资金、有价证券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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