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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销售交易培训课程:从入门到精通,全方位学习债券销售交易知识,助力职场进阶(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2-27 19: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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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券交易员,不仅需要敏锐的洞察力,还需要灵活的决策能力,以确保公司或机构的债券交易顺利完成。在充满活力与挑战的行业中,债券交易员拥有多个职业发展方向:

1. 投资银行业务:债券交易员可转向投资银行业务,担任企业融资顾问或债务资本市场专家。他们将专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解决方案,包括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2. 基金管理行业:作为基金经理人,债券交易员将负责管理和运作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高效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策略。他们需要分析市场趋势、评估投资机会并提供风险控制建议。

3. 成为交易员导师:债券交易员还可以将自己的经验和技能传授给新一代的交易员,成为交易员导师。他们将负责指导和培训新员工,帮助公司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交易员。

4. 风险管理专家:债券交易员还可以转向风险管理领域,负责监控和管理公司的风险,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这需要深厚的金融知识和分析能力以及对市场动态的高度洞察力。

5. 创业与金融咨询:债券交易员也可以选择创业,开设自己的金融咨询公司或提供金融科技服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其他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咨询服务。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概述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的行为。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明确了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其次详细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审计、评级、法律意见等方面。接着对公司债券的交易或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职责和权力。最后详细阐述了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和资质条件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整个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第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需遵循《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

1.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 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公司已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存在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况,且该状态仍在持续;

4. 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特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向公众投资者发行,或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 发行人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记录;

2.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相关条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债券应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简化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 规定内容为: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发行与交易规定、承销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定价与配售、市场化定价、公开认购过程的管理及规范、操纵发行定价的限制、相关行为准则与处罚、公开发行中的法律责任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内容。其中要求,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必须在指定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承销机构应遵循严格的规范进行承销和定价,确保发行过程公平公正。

第三十九条 承销公司与发行人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确保发行过程合法合规。承销机构需保留完整的承销过程资料以备查验。

第四十条 承销与推介要求: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需诚实守信,不得夸大宣传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所有推介、定价、配售等资料需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方需按规定及时公开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有效期内公布中期报告和经过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方,其信息披露的时间点和内容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相关披露文件应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发行方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应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方应及时公布债券存续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环境等重大变化;

2.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3. 发生未能按期清偿的债务违约情况;

4. 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5.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6.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7. 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8.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9. 保证人、担保物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0. 发行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1. 发行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按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方,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 债券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3. 关注所有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重大因素,及时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与评级相关的其他信息变动,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方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披露的信息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发布,将信息或信息摘要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供公众查阅。第四十八条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方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订管理协议;在债券存在期间,由管理人根据协议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应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本次发行的担保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公正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相应的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方应在募集说明书及存在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充分披露,并在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持续关注发行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 监督发行方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3. 对发行方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告一次管理事务报告;

4. 在债券存在期间持续督导发行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预期发行方无法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 在债券存在期间妥善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方之间的谈判或诉讼事务;

7. 如债券设定担保,管理协议可约定担保物为信托财产,管理人应在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8. 发行方无法偿还债务时,可接受部分或全部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破产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管理人如因涉嫌债券承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在中国证监会临时指定新的管理人之前,可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出新的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为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提供配合。第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时,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会议规则应公平合理,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及其他重要事项。会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十)对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若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召集但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这是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第五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并控制公司债券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以及设置债券回售条款等。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要求,发行人需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如情节严重,将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详细说明了针对不同行为的违规情况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承销机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特别是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暂停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相关文件的惩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况,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的登记结算业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七十条明确了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也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特定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也参照此办法执行。还涉及证券自律组织的定义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废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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