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的文电处理、会务安排、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考核以及机关财务工作。同时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统计和信访等工作,并起草重要文稿。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考核评估。负责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开展风险预警和交流,并参与制定实施相关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
负责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同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四)食品生产、流通与餐饮监管处
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形势及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办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并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
(五)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
依法办理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注册,并优化注册管理流程。同时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药品流通与医疗器械监管处
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及问题,并提出建议。严格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参与药品(含基本药物、医疗器械)招标监管。同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许可。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并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八)稽查局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并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九)应急管理与宣传处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同时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组织执业药师注册和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同时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定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系统预决算、财务及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省药品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承担药品认证检查员、质量体系内审员及相关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省药品监督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非临床研究等相关单位及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开展与国内外相关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管理、上报,对各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建设、运转和维护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络。
三、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的教育培训,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并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还负责重点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开展药品再评价,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咨询。
省药协会简介:
江苏省药学会是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的药学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涉及药品管理、药学教育、药学科研、医院药学、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等领域。
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的介绍:
该学校隶属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内*一所省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同时也是国家和省级生物制药技术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
收费标准:
学生需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高中起点生源的高中技专科学制3年,学费每年3100元;技师本科学制4年,前三年学费每年3100元,第四年学费每年5300元或一万元(IHK技师)。初中起点生源的费用有所不同。具体可查询官网获取详细信息。
就业情况与师资队伍:
学院以市场为导向,注重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的培养,毕业生广受用人单位欢迎。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学院拥有优秀的师资队伍,大力加强教学研究,支持教师业务进修和出国深造。与德国、日本等国家职业教育院校保持联系,并设立了“扬州中德技师培训学院”。面向世界的沟通合作促进了教学质量和就业渠道的拓宽。
管道燃气经营方面的规定: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企业需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或授权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需公开招标,并遵循一定程序。特许经营协议应包含多个方面内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需具备一系列条件。一、概述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资质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企业还需具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如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下,企业才能正常运营。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规定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进行投资和建设燃气设施;
2. 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3.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4. 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5. 加强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计量收费仪器仪表需经法定检定并处于有效期内;
6. 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7. 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相关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报经本级人民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规定及责任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这些包括:拥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等。企业还需遵守诸如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等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还需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如需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应依法进行听证。燃气用户有权查询收费和服务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有权拒付。
无论是管道燃气还是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公共安全。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企业应积极配合的监管,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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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050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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