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强调的是非日常活动,反映的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的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即地震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发生地震等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如下:处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存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经批准后:借:营业外支出—— —非正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何计税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一点不同于会计上的处理,主要是出于缴税的考虑,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地震中造成的毁损不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也就是说,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做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考虑到受灾企业的负担,自然灾害造成的税额减少,不是企业管理不善等主观行为,这是国家税收政策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表现。
所得税税前扣除要专项申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也明确: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为此,提示灾区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地震造成的实际资产损失,要及时作会计处理,专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如: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4月20日因地震库存原材料毁损8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进行转出。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80贷:原材料 80经董事会研究审批后:借:营业外支出—— —非正常损失 8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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