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往往通过经济合同来约定,而经济合同如何约定,又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签订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知道经济合同会导致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没有通过恰当的合同签订方式,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不清楚合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有些纳税人因为不了解经济合同带给自己的纳税义务,没有按时缴税,被执法部门查获,导致经济损失。
例如,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在支付租金时,误以为设备是自己租来的,不用缴纳关税,后被海关查获,不得不补缴税款。实际上,只要货物进入中国关境之内,不论以什么方式,进口方就有缴纳关税的义务。如果租赁进口不纳税,就不会有购买进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令第392号)第23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甲公司因为不懂法而少缴税,照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不当产生的税务风险
经济合同签订不当产生的税务风险,包括以下三类。
1.涉外劳务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签署了两份合同,不仅仅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还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人到境内操作设备,提供服务。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不是分别签署租赁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只签一份服务合同,由乙公司派遣人员,自己带着设备到境内提供劳务,则甲公司就没有因支付租金而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义务了,也就规避了后来被海关查获的少缴税的风险。
2.涉外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签订不当引发的风险。
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B公司将其某项专利授权A公司使用,A公司每年需支付B公司税后费用100万元,A公司替B公司承担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B公司在中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在中国缴纳5%的营业税(为便于说明问题,暂不考虑增值税)和10%的所得税,由A公司扣缴。如果B公司在中国取得净收入是100万元,则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前的收入应该是:
100÷(1-15%)=117.65(万元)。
A公司一共支付117.65万元,其中100万元支付给B公司,5.88万元是替B公司缴纳的营业税,11.77万元是替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
A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117.65万元在税前扣除,税务局不同意,不允许A公司扣除替B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因为替别人负担的税款,不属于与收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这导致A公司被纳税调增17.65万元,多缴所得税4.41万元(17.65×25%)。
如果A公司在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根据B公司希望的净收入,按照应扣缴的税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合同金额定为117.65万元,则117.65万元都属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避免被纳税调增多缴税的风险。
3.劳动合同签署不当引发的风险。
某些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收入也是签署税后金额,由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这也导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被纳税调增的风险。
假定员工每月净工资3975元,公司负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5元。则公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就是3975元。如果将工资总额签订成含税工资,由员工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则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就是4000元,可以减轻所得税负担6.25元。
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的防控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都是由于合同签署前,没有考虑税务风险,导致埋下潜在的税务风险,最后由于执法机关的检查,发现问题,导致风险爆发。所以,防控经济合同的风险,关键在于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之前,能充分考虑不同的合同签署方式对纳税义务的不同影响,然后确定*的合同签署方式,*程度地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经济合同中的某些税务风险,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无论是防控资产划转、并购重组、经济合同中的风险,还是防控日常纳税申报的风险,税务稽查的风险,都不应仅靠相关人员对此问题的认识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主动性等个人因素,而是需要建立一套制度健全,自动运转,监督有力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这样才有助于防控各类税务风险,将风险消灭在产生之前,为自己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税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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