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怎样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讲师:吴春明 已加入:3869天 关注:2484
企业所得税减免一: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领取《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全面填写此表,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填报项目不全,税务机关有权拒受。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④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⑤报告期《损益表》;
⑥报告期《资产负债表》等。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办理减免税还须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a.新办三产企业需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细表。
b.科研单位需附报:由省辖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证明件。
c.社会福利企业需报送: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省民政厅签发的《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d.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e.校办企业需报送: 校办企业证书副本(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经学校签章的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
f.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报送: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g.利用“三废”企业需报送: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二: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要责成经办人员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纳税人实际经营所在地调查核实,弄清有关情况,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后,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减免资料要严格审核把关,所签署的意见上要注明具体的减免金额或幅度。
企业所得税减免三:
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省辖市权限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的审 批意见如果是“免征(或减半征收)某年所得税”,则必须同时加注“限×万元以内”字样。
企业所得税减免四:
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中间的税款,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季或分月预缴,待减免税的申请批复后,再办理退库。但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工作,凡按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减免税,按期纳税又确有困难且无偷税记录的企业,在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于报告期末或年终对其进行统一清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五: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对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由于年终申报不实,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税,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减免税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相关税款。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