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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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营改增纳税模型年终无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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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服务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合并纳税专门作出规定: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如何理解上述政策规定呢?
  我们建立模型试算如下:
  案例:假设2014年2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如下业务:
  试问: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500÷5947.9=4.2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20+40=44.20万元
  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4.2=45.80万元
  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5.8+110=155.8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100÷5031.38=0.8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0.80+30=30.80万元
  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0×(2702.70+1886.79)÷5031.38=36.49万元
  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5+36.49=81.49万元
  增值税非应税服务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55+(40-0.80-36.49)=57.72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0×2000÷2899.05=48.29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0+48.29=58.29万元
  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0×471.70÷2899.05=11.39万元
  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5+11.39=16.39万元
  增值税非应税服务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5+(70-48.29-11.32)=55.32万元
  总公司合并计算的应税服务收入=7207.21+3301.89+2000=12509.09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990.91万元
  进项税额=160+93.67=253.67万元
  预征增值税=126.13+80.19=206.31万元
  总机构补缴增值税=990.91-253.67-206.31=530.93万元
  除总公司合并纳税外,各分支机构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应税服务部分的应交增值税。
  A铁路局无非应税服务外的增值税业务
  B铁路运输公司材料销售收入销项税额58.12万元,进项税额57.72万元,应交增值税=58.12-57.72=0.40万元
  青海铁路运输公司材料销售收入销项税额72.65万元,进项税额55.32万元,应交增值税=72.65-55.32=17.33万元。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也就是这一条不适用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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