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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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风险延长员工的试用期

讲师:刘冰   已加入:1535天   关注:2265   


一些企业特别喜欢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但这样的做法,会给公司带来三大风险。

一、赔偿金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延长的试用期都是违规的。那如果员工较真申请仲裁,企业将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以实际履行的延长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比如你给老王延长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老王已经履行了,那么就应该额外支付给两个月转正工资的赔偿金。

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企业在试用期是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且不支付任何补偿的,但这个权利仅限于合法的试用期内,员工转正以后,即便他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且辞退也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而延长试用期既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自然就不会受到保护,也就是当第一次约定的试用期到了以后,如果还在使用这个员工,就视为他已经转正了,那如果在延长的试用期里,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辞退他,是不会被支持的,而且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三、补齐工资差额的风险。也就是员工有权要求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齐他在延长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所以请不要随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如果确实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考察一名员工的能力素质,那不妨把劳动合同签的长一些,比如三年及三年以上,那就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的试用期,这个时间足够进行考察。而如果有员工确实比较优秀,可以让他提前转正,比如规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但在第三个月的时候,会进行一次中期考察,考核合格就可以提前转正,也就是缩短试用期,这个法律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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