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中国版《萨班斯法案》正式出台,拉开了我国全面、系统地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的序幕。而《基本规范》的实施,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对企业而言,《基本规范》的亮相究竟是一种负担还是一个契机?
自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对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第一次做出法规性的要求以来,企业内控问题已经热议了十年。*《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也曾经轰动一时,然而对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实质,人们的了解并不是很多。为此,记者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国内知名公司治理专家、北京市连城国际研究集团首席顾问王中杰先生进行了专访。
十年麿一剑,内控新规尘埃落定
中国特色的萨班斯法案
作为《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定,此次颁布的《基本规范》首次科学地界定了内部控制的内涵,实现了从单纯的以会计控制为主过渡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
王中杰先生表示,《基本规范》充分考虑了中国企业的现状,体现为中观层面上的原则性、指导性;相对《萨班斯法案》最受争议的404条款,《基本规范》又给了企业相对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对中国企业而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基本规范》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国际上先进内部控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了较大调整。王中杰先生指出,由于企业的千差万别,内部控制不可能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标准,只能是一个相对原则性的指导规范,而无法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正是这种原则性的指导规范既突出了政策的宏观引导性,又避免了具体操纵企业的内控行为。
与此同时,《基本规范》又借鉴了*反欺诈委员会制订的《科索报告》中对企业内控实务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国外提出的较为宏观、抽象的内控理念转变成我国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内控规定。
王先生称,《萨班斯法案》的实施,带动了我国对加强企业内控的研究与实践,《基本规范》的颁布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内控机制
《基本规范》的颁布出台是建立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的开端,我们还将面临如何将《基本规范》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在建立严格有效的上市公司内控方面充分发挥其约束力与制衡力,实现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有效控制与制衡。而这似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据7月4日德勤发布的*年度调查显示,中国上市公司建设内控体系的意愿较过去一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只有44%的受访公司表示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56%的上市公司反映尚未建立内控机制,或者存在各类实施障碍。
王中杰先生坦言,就他多年从事公司治理和内控研究的经验来看,真实情况远比德勤披露的数字显得沉重。
根据王中杰先生所主持的2007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排名,2007年底公司治理相对较好、风险管理控制在具有价值投资范畴内的企业仅占所有上市公司的11.4%。王先生说,个别海外上市的企业或者是想要多地上市的企业以及想进一步融资的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可能做得较好,这部分企业的数量不到200家。大量企业尚未真正认识到内控的重要性,比例应该能够占到上市公司的70%。
对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大《基本规范》的宣传力度,消除企业担心执行成本过高而产生的抗拒心理。王先生说,必须把外在的监管压力转化为企业内在的根本需求,“只有企业真正认识到这一点,才能自觉、自愿地执行《基本规范》,也才能从根本上把《基本规范》落到实处。”
企业:执行成本VS 长远利益
作为*《萨班斯法案》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404条款因其严厉性和高昂的执行成本饱受争议。2005年初,通用电气公司表示,404条款致使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规定上的花费高达3000万美元。而中石油也同样披露,为满足萨班斯法,至少花费了几个亿。
面对《基本规范》的颁布,许多国内企业同样流露出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的担忧。
某中型民营软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石先生就表示,短期内不会遵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实行。在接受采访时,石先生明确地说,对他们公司来讲,比照《基本规范》建设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增加的成本太大,在国家没有要求他们这种类型的公司必须实行《基本规范》的情况下,他所在的公司将会沿用既有的制度。
王中杰先生解释说,所谓增加企业成本,首先在于企业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内部控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司流程的再造,即对公司既有习惯的改造,这是一个从上至下的系统工程,需要发动一场公司内部的全体总动员。三是要增加许多的管理制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流程。这项工作同样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
王先生同时表示,相对《萨班斯法案》,《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上投入的成本要小得多,由于考虑了中国国情,《基本规范》的实施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负担。而内控制度一旦确立投入运行之后,企业需要支付的维持成本与之前相比也已经有限。
“对于企业而言,实施内部控制确实会增加企业成本。但是作为一个有战略眼光的企业投资人以及公司领导,要想企业真正长治久安、发展壮大,必须意识到,这是项重要的工作。”
王先生强调,内控制度其实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企业一定要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比开发一个新产品重要得多。”
内控落实非一朝一夕
如同《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是为了重振*资本市场的信心,人们普遍期待着刚刚出炉的《基本规范》能给目前国内不甚景气的资本市场打入一针强心剂。面对这种心理,王中杰先生提醒道:“内部控制的实施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对《基本规范》的推行不能盲目乐观。”
由于我国的工业化时期较短,缺乏统一的工业标准,相对具体企业而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显得异常艰难。由于没有经过企业长期的自身积累,企业很难知道怎样的流程设计才能达到效率的最优。在不是最优化的流程上实施的内部控制,同样也不能形成高效,这种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反而可能造成企业的负担。
如何寻找到企业的*流程是企业内部控制实施中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王先生说:“这是我最为担心的一点。”对此,王先生强调,内控制度建立之后,企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修订。
其次,王中杰先生认为,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事务所之间很容易联合共同舞弊,如现在常见的事务所之间的相互担保。王先生指出,应该尽快认证一批专门从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中介机构,同时需要明确这些机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必须承担一定风险”,这样才能促进中介机构的公正和客观,从而真实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情况。
从我国企业内控法规性的建设历程来看,多个相关部门都曾经出台过本部门内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但由于这些制度都是从部门内出发,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内控要求政出多门、企业无所适从的状况。《基本规范》的出台或将改变这一局面。
而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原本由六个部门组成,而到《基本规范》正式颁布的时候,某一部门已经悄然退出。个中缘由人们不得而知,但这不免让人揣测,《基本规范》的制定颁布是否还存在着部门之间利益的博弈?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起草说明》中称,内控体系是各部门、各方面通力合作的成果,《基本规范》使得内控问题从立法规范、标准建设、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到监督检查等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避免了单纯从某一局部、某一方面入手可能造成的局限和被动。
对此,王先生强调,《基本规范》的最终落实,有赖于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五个部门之间有必要加强协作,统一口径,统一执法,避免再次出现政出多门的状况。
同时,《基本规范》远未达到《萨班斯法案》的严格程度。王中杰先生指出,正因为人们对企业内控寄予很高的期望,必须要警惕部分企业顶着符合《基本规范》的光环而行不符之事,如何防止规定流于形式,与企业高管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良知都有密切的关系。这恐怕也是企业内控落实中至关重要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