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协会正式名称为“宁夏医药行业协会”(英文缩写为“NPPA”),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非营利性质的医药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自愿组成。该组织以宁夏区内不同所有制的医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关院校、研究所、产品代理商等为主要会员。协会充当企业与间的桥梁,是一个具有自主性、自律性的医药行业管理组织。
第二条: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我们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我们坚持“以人为本,面向行业,多做实事”的原则,正确理解意图,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需求,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积极发挥纽带作用,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医药行业生产流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主管业务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我们接受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及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四条:宁夏医药行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职责包括:
1. 反映会员的需求,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生产与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对违法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3. 进行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提出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4. 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5. 提供政策信息、医药经济信息、科学技术信息、市场商品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价格信息等咨询服条。
.(以下职责依次类推,按照原文的格式和内容续写)
第六条:除此之外,我们还开展法律咨询,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职称考前培训和岗前培训;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与发证;开展行业内企业间的文化与业务交流,定期举办文体活动及业务知识讲座、竞赛;创建文明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采用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凡在宁夏区内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所有制等限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认同并遵守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
4. 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3.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以下内容依次类推,按照原文的格式和内容续写其他关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以下内容根据原文内容续写,包括关于协会的管理结构、负责人选举及罢免等相关内容)
四、决策流程与机构组织
(一)关于终止事宜的决定;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这些重大决策需要得到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并且需经过半数以上到会会员的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核心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及民政厅报批。但延期换届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它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等。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经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下属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特定的职权。其会议及决议的召开和生效条件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还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关于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与选举程序都有严格规定,确保领导人的专业性和影响力。当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需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并报批后方可任职。对会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本会的经费来源多元化,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间分配。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透明使用。对于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对于本会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并通过,然后报会员大会进行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需要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当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需经过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终止前,需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及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在此过程中,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运作。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民政厅的监督下,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部分详细说明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6日的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核准日期为2007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家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企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其主要业务及活动涵盖多个方面:
本协会组织企业管理者进行经验分享和深入学术讨论,通过发布*的信息报告和经济考察活动成果,加强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精神。
协会与信息服务公司紧密合作,编辑各类经济、科技相关的资讯和改革动态资料,并推出专业刊物,为企业提供及时的市场和科技信息。
协会还积极加强与中国企业家协会及国内外同行的联系,推动跨区域的学习与交流,帮助自治区企业家拓宽国际视野。
在商业合作方面,协会担任桥梁角色,协助企业寻找产品代理和市场机会,推动业务的拓展。
协会提供咨询和服务支持,协助企业进行体制改革、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参与新产品的开发工作,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企业管理者的能力,协会开展各类培训和研讨活动,并致力于培养和推荐各类专业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资源。
本协会关注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向反映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
除此之外,协会还积极推动东西部合作,为企业家的国内外商务洽谈、合作考察和交流提供全面的支持。
为了增强自身实力,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协会还创办了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这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自治区内的地位和影响力。
通过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并宣传企业及其产品,协会成功地提高了自治区内企业和企业家的公众知名度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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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050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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