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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企业管理培训咨询热线:专业指导助力企业发展管理咨询电话号码解析
发布时间:2025-02-26 02: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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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是负责全局人事管理工作的关键部门。它涵盖了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及民警的全面管理,包括考核推荐、审核与管理工作、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及吸收录用人员等相关事宜。该部门还负责机构编制、劳资、福利、优抚、统计与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青、妇的领导与管理,以及武警、边防、消防部队干部的考核与任免建议工作,政治处也负有责任。

它还负责制定全县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与措施,组织与指导全县公安宣传工作和政工理论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与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民警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岗位培训,并承办公安院校在县里的招生工作。政治处也负责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负责评优与表彰、奖励工作,以及立功集体和个人的审核、申报。

监察室及其合署办公部门职责详解

监察室主要受理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公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该部门负责控告申诉问题的接受、立案、交办、督办、纠错与直接查处,以及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它还负责查处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控申案件及疑难信访问题。

办公室职能拓展

办公室(增挂信访科)不仅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还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与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该部门负责局机关文件收发运转与上报下发文件的审核与会议管理,以及信息、机要、保密、统计与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它还组织办理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与提案。

指挥中心运作详解

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报警、举报、紧急求助、投诉与咨询等多种服务。当发生紧急情况及各类案件、事故时,该中心可指挥调动相关警种与业务部门进行处置。它还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分析警情信息及其他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该中心还牵头负责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报务质量,并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后勤科服务细化

后勤科负责全县公安业务经费与专项经费的预决算、计划申报、分配及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它还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装备建设的规划与检查指导,办理相关车辆的管理工作及基建工作。该部门还负责全局各项经费、装备器材、办公设备、机动车辆的管理及民警职工医疗保健等行政服务工作。

信息通信科技术职能

信息通信科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系统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掌握络违法犯罪动态。该部门提供综合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开发与建立公安业务数据库,综合分析与处理各类公安信息资料,并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它还规划、分配与管理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与其他通信资源,保障公安信息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执法监察大队职责明确

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起草、制订本局执法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与组织检查全县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工作。它还负责刑事、行政案件的审核与相关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并负责公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职责扩展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不仅管理来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还负责审核办理相关证照与手续。它依法查处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案件,并受理相关申诉。该大队还对境外入境人员住宿登记实行管理,依法管理境外常驻机构与“三资”企业。

治安大队及下属部门职责详述

治安大队掌握全县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它管理审批集会、游行与示威活动,并主管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该大队还负责*支弹药、品、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组织指导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等工作。

户政基础大队工作细化

户政基础大队指导办理全县户口登记、管理与迁移工作,组织实施门牌编制工作与人口统计工作。它负责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签发工作,指导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开展与考核全县派出所的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刑事侦查大队及其下属中队职能详解

龙港分局与各中心派出所,如灵溪中心派出所、宜山派出所等,肩负着所属区域的治安管理、警情处置、执法监督、案件侦查、交通管理、户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禁毒、任务等职责。还有龙港边防派出所等也分别担负着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与公众安全的重要任务。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自2001年创立以来,荣获了*重点实验学校、浙江省现代教育科技实验学校等众多荣誉,成为浙南地区领先的职业学校。学校占地100亩,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包括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图书馆、舞蹈室、练琴室、语音室、电脑室、美术室等。学校还建立了完善的实训基地和多功能控制室,集校园局域网、千兆宽带网、有线电视系统和监控系统于一体,实现了教学设施与教学活动的完美结合。

学校秉持“人本、和谐、进取”的办学理念,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灵活办学机制,采用校企合作模式,打造专业品牌。学校以现代职教观念为指导,深入调研,科学预测,整合形成了以群众艺术、现代技术与财经商贸为主体的三大专业群。学校拥有强大的师资队伍,包括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深厚的专业教师136人,其中高、中级教师98人。

学校提供多元化的深造与奖学金制度,与多所中职学校、高职院校及教育部联合办学,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学校设有完善的助学、奖学制度,全日制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补助。学校还倡导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构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升学生的世界观。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依据浙南地区经济格局和人才需求的特点,成功开设了一系列实用型专业,如学前教育、音乐表演、工艺美术设计等。学校还常年接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大专院校的委托,凭借良好的教学设施与师资优势,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为广大青年提供在职进修的机会。

《苍南县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详解

第三章 职工生育费用及社会统筹

第一条为职工生育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实施社会统筹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该基金旨在为广大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提供基本保障。

第二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苍南县作为一个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范围内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生育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卫生、财政、审计、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在设立后30日内完成相关登记。用人单位如发生终止或变更登记事项,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内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五条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职工总数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用人单位每月按此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所有职工必须依法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需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县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和免税政策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利息、滞纳金以及其他应纳入的资金。当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县财政补贴。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并用于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费用。

第十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职工本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待遇;新参保或中断续保的职工需同时缴满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后,方可享受。

第十一章 产妇津贴与医疗补贴

第十一篇对于符合规定的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津贴的数额根据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职工还可以享受医疗补贴,具体标准根据流产、引产或顺产等情况而定。享受医疗补贴后,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二章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补贴

第十二篇职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补贴的标准根据手术类型而定,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等。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个人不负担费用。

第十三章申请领取生育待遇

第十三篇符合规定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应在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生手术费补贴。申请时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所需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提供的生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四)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天内,对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及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核定其享受的期限和标准,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发或挪用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及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若实际费用超出所发补贴,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服务费和药费则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待遇将随着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提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包括: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二)协助地税部门征收生育保险基金;

(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及待遇申报、核准支付程序;

(五)核定并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

(六)开展生育保险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工会、妇联等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将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或缓缴期满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将责令其限期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除需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的滞纳金,该滞纳金将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九条若用人单位或职工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追回全部冒领金额,情节严重者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如不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生育保险手续、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增发、减发、停发生育保险费用等行为,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若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对于因医疗事故及违反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若涉及争议或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个人等,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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