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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培训中的违规之举及深思体悟
发布时间:2025-03-15 04: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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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有效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组织,通过考试的人员可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相应学历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获得资格。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规等行为的,将不予受理或注销其报名申请。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对辖区内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第七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对于完成资格考试且无违规情形的销售人员,在其申请资格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人员,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资格证书的变更、换发或补发等情况,持有人应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进行适当调整。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其从业地域需在相应派出机构辖区内。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在备案后,可对特定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特殊政策。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违规情形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持有人发生变动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执业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所在机构名称、投诉电话、查询电话和网址等。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及未在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规范,严禁在销售活动中出现欺骗、隐瞒等行为。

第十八条,如有销售人员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需出示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建立完善的销售人员管理档案,准确记录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对销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二条,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产品,还需对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进行相关产品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如有销售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立即纠正并向派出机构报告。

以上是针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与培训相关办法的详细内容。此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以及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销售行业的规范与处罚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范

(一)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二)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或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五)禁止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六)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七)对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八)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不得频繁打扰客户。

(九)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其他规定。

六、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中国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处罚措施。

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需符合中国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将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将受到中国的责令改正,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人员及机构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概述

(一)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各类人员。

(三)中国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在中国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

(五)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通过中国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及管理由中国另行规定。

(六)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23条,中国派出机构备案后,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可实施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24条与第25条,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需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违规情形的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若登记事项变更,应及时更新信息并换发证书。

第26条至第33条详细描述了执业证书的内容以及不得发放执业证书的情形。其中,第30条特别指出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明确了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限制。一旦人员离职或出现其他规定情形,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证书并在系统中注销。

一、保险业违规处罚条例

第32条,针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中特定条款的行为,中国将责令其改正,并发出警告。对于违法所得,将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罚款金额将控制在1万元以下。

第33条,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特定条款的行为,同样由中国进行处罚。具体为责令改正、发出警告,并处以与违法所得相应的罚款。

第34条,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中国将依法处理。如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则对相关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个人则发出警告并可能处以罚款。

第35条,针对保险公司违反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中国同样会责令其改正。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则会发出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6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中国于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37条特别指出,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38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所有。

二、保险销售违规行为的管理与处理

一、为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依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中国的派出机构在中国的授权范围内执行监管职责。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需符合中国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并在所在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七、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学历和民事行为能力等。

八、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存在欺诈等行为的申请人,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43.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销售人员的个人资料、培训情况、业务表现等信息。

44.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培训内容应涵盖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

45. 当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知识。

46. 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可以选择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机构协助开展培训活动。

47.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避免发布误导性广告,不得将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48. 若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报告给中国派出机构。

49. 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应规范销售人员的行为,严禁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欺骗投保人、隐瞒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给予额外利益、利用职权强迫交易、伪造合同、挪用保费、委托无资质机构或个人从事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干扰拒绝投保的客户、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等。

50. 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中国可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披露、监管谈话等措施。

51. 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人员的资料及培训情况等信息。

52. 若保险公司发现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如拒不改正,保险公司应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报告给中国派出机构。

53.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对于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将依法撤销并给予警告和罚款。

54. 对于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协助作弊等行为,中国将给予警告和罚款。对于伪造、变造证书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55.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将受到中国的处罚。对相关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也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和罚款。

56. 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如违反特定规定,中国将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和罚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规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57. 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应了解如何避免“坑”,比如扩展阅读提供的手把手教程,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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