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是推动销售人员前行的动力,每一位销售人员都需要对自己、对公司及所销售的产品充满信心。在推销产品之前,首先要推销自己。建立自信是成为高级销售人员的基础。
诚心对待每一位客户与同事,是业务代表赢得尊重与信任的关键。作为连接企业、消费者与经销商的枢纽,你的言行举止都代表着公司形象。必须抱着一颗真诚的心去与客户和同事交流。
要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不断总结销售经验。每天都要反思自己的工作,寻找不足并寻求改进之道。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抓住更多的机会。
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作为业务员,需要了解客户的每一个变化,把握每一个细节。面对挫折时,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和坚强的意志力。
二、如何选拔和培训优秀的销售主管
销售主管的选拔与培训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一个好的销售主管不仅需要激情,更需与其负责的销售部门相匹配的工作能力。
销售主管需具备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其专业能力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匹配,如营销、销售、行业知识等。
培养团队成员的能力是销售主管的重要职责之一。建立一个优秀的团队直接决定销售主管的成败。
在选拔销售主管时,企业可以从优秀的销售人员中提拔,也可以从其他部门主管中转部门任职。选择空降兵作为销售主管也是一些快速发展企业的选择。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条件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相关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了相关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
为了成为高级的保险销售人员,除了基本的销售技能,还需要对保险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包括产品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保险销售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二条 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依法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 的派出机构在中国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处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需通过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受理其报名申请:
1. 曾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者;
2. 在近一年内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者;
3. 因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且在近三年内未改正者;
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且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满三年者;
5. 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行业,且禁入期限未届满者。
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且无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注销其资格证书:
1. 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者;
3. 其他规定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资格证书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时,其持有人应向申请变更、换发或补发。
第十二条 的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向备案后,可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当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持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
2. 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3. 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投诉电话;
4. 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向其发放执业证书:
1. 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2. 已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二十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地域范围应符合其资格证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2. 其资格证书被注销;
3. 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4.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应出示执业证书。若为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准确、完整地记录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和操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若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产品,还应包括该公司产品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组织培训。但不得发布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六)伪造保险合同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给保险合同当事人;擅自更改保险合同内容。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八)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相关活动。
(九)采取捏造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十)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不得干扰客户的行为。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是不被允许的。
(十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若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中国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等。
保险公司需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信息。一旦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立即予以纠正。若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拒不改正,保险公司应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报告中国派出机构。
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将依法撤销并处罚款。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协助组织作弊的,也将受到警告和罚款。
对于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等行为,中国将给予警告并罚款。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将受到中国的责令改正和警告,并可能面临罚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若保险公司违反特定规定,中国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处以罚款。
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谨慎选择,了解保险条款和内容,避开各种“坑”,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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