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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销售法规培训机构培训指南:掌握*药品销售法规精髓
发布时间:2025-03-10 17: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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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培训是确保药店合规经营、服务参保人员的重要环节。具体培训内容包括:

1. 店长及质量负责人职责:店长及质量负责人需对落实医疗保险刷卡各项规定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店的运营符合相关规定。

2. 药品配备要求:药店需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辽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以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

3. 政策落实:药店应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配药服务。在提供服务时,需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确保证、卡、人一致。

4. 规范经营行为: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程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公司的质量管理文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 药品盘点工作:药店需定期进行药品盘点,确保账货相符,并将盘点表按要求保存备查,以利于药品管理和库存控制。

6. 药品销售规范:在销售药品时,需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需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得超量配和替代调配。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持有证照,药监部门年检合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药价政策,物价部门督查合格;及时供应医保用药,提供24小时服务;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营业员需经过培训并合格;严格执行医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零售药店医保培训记录编写指南

零售药店医保培训记录的编写应详细、准确、完整地反映培训内容和过程。具体编写时,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开头简要介绍培训的目的和背景。

2. 详细列出店长及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

3. 阐述药品配备的要求和标准。

4. 说明政策落实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5. 描述规范经营行为的内容和标准。

6. 介绍药品盘点的流程和要求。

7. 详述药品销售的规范和行为要求。

8. 总结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三、保健食品生产规范及医药法规

保健食品的生产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等方面。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生产规范和医药法规。这些法规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标准和经验,如《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些法规还参考了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对建筑设计和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产和品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料和添加剂,并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操作。企业还需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卫生管理,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企业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并符合卫生要求。

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生产规范和医药法规,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厂房设计与布局规范

5.2.1厂房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各生产环节的厂房布局不得相互干扰。

5.2.2为满足生产工艺、卫生及质量要求,需将洁净级别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一般生产区和10万级区。10万级洁净区应设置具备过滤装置的净化空调系统。

5.2.3厂房设计及安装需符合GB J73的标准要求。

5.2.4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求。对于片剂、胶囊、丸剂等不能在最终容器中灭菌的产品,应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5.2.5厂房和设备的布局需与工艺流程相衔接,建筑结构应完善,并满足生产工艺、质量和卫生的要求。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来安置设备和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匹配。

5.2.6厂房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协调。

5.2.7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和其他卫生设施不得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5.2.8不同洁净级别的厂房之间、厂房与通道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人员和物料的通道应与洁净级别相适应。

5.2.9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操作应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匹配的场所进行,并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降温设施。原料的前处理不得与成品生产在同一生产厂房进行。

5.2.10备料室应设立,其洁净级别需与生产工艺要求相一致。

5.2.11洁净厂房的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需定期检修,检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5.2.12生产发酵产品时,需设立专用发酵车间,并配备相应的专用设备。

5.2.13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应使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原料采购与管理制度

6.1保健食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购入、使用等环节需制定验收、贮存、使用和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2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其品种、来源、规格、质量需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

6.3采购原料时需按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报告单,若为食品新资源原料还需索取卫生部批准证书(复印件)。

6.4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的混合物及微生态类原料,需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不含耐药因子的证明资料。

6.5以藻类、动物及动物组织器官为原料的,必须索取品种鉴定报告;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质或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需索取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及含量的检测报告。

6.6对于包含兴奋剂或激素的原料,应索取其含量检测报告;而经放射性辐射的原料,需提供辐照剂量的相关资料。

6.7原料的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根据原料特性配备相应的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以确保质量和卫生需求。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载。

生产工艺规程及管理措施

7.1工厂应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详细的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7.1.1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保健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中间体的工艺要求,具体包括产品配方、各组分的制备、成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监控点等。

7.1.2各生产车间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需按照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的原料配制、中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进行记录。

7.2生产前的准备与操作规范

7.2.1投产前的原料需经过严格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原辅料的领取和使用需按生产需要计算、称量和投料,并经复核后记录备查。

7.2.2生产用水的水质需符合GB 5749的规定,特殊工艺用水需进一步纯化处理。

7.3生产操作规范及卫生要求

7.3.6各项工艺操作应在符合工艺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在口服液、饮料等液体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过滤,应该选择不脱落纤维且符合卫生标准的滤材,严禁使用石棉作为滤材。对于需要干燥的胶囊、片剂、冲剂等固体产品,应严格控制烘房(箱)的温度与时间,防止颗粒融化与变质。对于捣碎、压片、过筛或整粒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并定期清洗和维护,以避免铁锈及金属污染物的污染。

7.3.7产品的压片、分装胶囊、冲剂、液体产品的灌装等均应在洁净室内进行。应控制操作室的温度和湿度,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生产要求。手工分装胶囊应在具有相应洁净级别的有机玻璃罩内进行,操作台的高度也应符合要求。

7.3.8配制好的物料必须放在清洁的密闭容器中,并及时进入灌装、压片或分装胶囊等工序。需储存的物料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7.4包装容器及相关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的空胶囊、糖衣等原料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使用非食用色素。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采取适当的清洗、干燥和灭菌方法,灭菌后应置于洁净室内冷却备用。如果贮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应重新洗涤和灭菌。

7.5关于产品的杀菌,应选用有效的杀菌或灭菌设备和方法。对于需要灭菌但又不能热压灭菌的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工艺和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精滤、微波、辐照等方法以确保灭菌效果。使用辐照灭菌方法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控制辐照吸收剂量和时间。还应定期对杀菌或灭菌装置进行可靠性验证,并准确记录温度、压力及时间等指标。

7.6对于每批待灌装或装填的产品,应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计算产出率。如果有明显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并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液体产品的灌装和固体产品的造粒、压片及装填应在洁净区内进行。除胶囊外,产品的灌装、装填必须使用自动机械装置,不得使用手工操作。在灌装前,应检查灌装设备、针头、管道等是否冲洗干净、消毒或灭菌。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灌装及封口后的半成品质量,保证灌封质量。

7.7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每批产品标签的发放和领用应凭指令进行。经灯检及检验合格的半成品在印字或贴签过程中,应随时抽查印字或贴签质量。成品包装内不得夹放与食品无关的物品。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承受压力(重量)。

7.8产品标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应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8.1贮存与运输应符合一般的卫生要求。成品贮存方式及环境应避光、防雨淋,并控制温度、湿度在适当范围,避免撞击与振动。对于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冷藏措施,并以冷链方式贮存和运输。不同特性的保健食品应根据要求的温度进行贮运。仓库应有收发货检查制度,并执行“先产先销”的原则。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优质条件下进行。在口服液、饮料等产品的液体制造阶段,如若涉及过滤环节,应优选无纤维脱落且符合卫生标准的滤材,严禁使用石棉作为滤料。针对需要干燥的固体产品如胶囊、片剂、冲剂等,其烘房(箱)的温度与时间控制至关重要,以防颗粒融化或变质。针对捣碎、压片、过筛等设备,应选用卫生标准的材料制作并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以避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积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问题。

9.6.1规定,产品成品必须经过感官、卫生和质量指标的逐批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9.6.2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检测产品主要功效因子或功效成份的能力,并对每次投料所生产的产品的功效因子或主要功效成份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9.6.3规定每批产品都应保留样品,并存放在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和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确的标识。

9.6.4要求定期进行产品稳定性实验,以确保产品的稳定性符合标准。

9.6.5强调对产品的包装材料、标志和说明书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9.6.6要检查和管理成品库房的存放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库房不得使用。

9.7.1要求详细记录用户提出的质量意见和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并进行调查处理工作,记录备查。

9.7.2强调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各种记录进行分类归档,保存2至3年备查。

9.7.3要求定期对生产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证生产和管理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对检查或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

工厂应按照GB 14881的要求,做好除虫、灭害、有毒有害物处理、饲养动物、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卫生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提高保健食品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保健食品行业的卫生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制定了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GMP(良好生产规范)实施情况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方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执行。

如果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认为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GMP要求,可以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一系列资料,包括生产管理和自查情况、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各剂型主要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料审查的企业,将会收到通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由经过GMP评价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审查结果会记录在案并要求企业确认。审查人员会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结论,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GMP对保健食品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具体的分类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明确标示。GMP的审查结果按照特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包括关键项、重点项的不合格数目以及一般项的不合格比例。未达标的项目将被视为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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