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今年以来,特别是教育领域内的培训机构,出现“卷款跑路”的现象愈发引人关注。随着政策监管逐渐收紧,未来数月将是关键时期,家长应高度警惕。
2. 近期,据微博上的消息,西安一家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无线星空教育机构拒绝退还家长费用,并拖欠教师工资,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教育培训机构失信行为的担忧。
3. 事实上,面对不同的教育培训机构,我们需要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方法。了解培训机构的运作模式,掌握合法的维权途径,是避免失信行为后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4. 在政策文件中,“校外培训”一词有明确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它包括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如语数外等学科类和体育、艺术等非学科类,都受到教育部门的监管。
5. 市场上的“早教”等新兴服务项目常被误解为校外培训。如“早教”在2019年已被规范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这与传统的教育理念有显著差异。
6. 家长和社会对于“照护”和“早教”存在不同的认知。前者更多强调卫生和安全,而后者往往被视为教育行为。这种认知差异可能影响家长的维权行动。
7. 在“早教”等机构出现问题后,家长往往首先寻求教育部门的帮助,但根据政策规定,这类机构主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即可运营,其审批流程中并不涉及教育部门。
8. 除了“早教”,还有游学、国学班等概念也处于“灰色地带”,其经营范围往往为“教育咨询”,属于信息服务公司。
9. 无论是“早教”还是校外培训,预付式消费是常见的消费模式。相较于简单的商业模式,“早教”涉及更长时间的跨度和更广泛的领域,因此更容易成为失信行为的重灾区。
10. 根据政策文件,校外培训机构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但现实中,部分培训机构利用预付式消费的漏洞,收取大量预付款后跑路,给家长带来巨大损失。
11.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并加强了对预收费行为的监管。仍有部分机构以其他名义继续违规收费。
12. 在政策更为细化的“双减”政策出台后,各地开始重视预付式制度的监管。例如西安等地将与金融部门合作,共同监管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款项。
13. 当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时,家长往往急切地想要维权。在行动之前,首先要明确如何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
14. 一旦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家长和培训机构就处于合同关系的约束之下。家长应保存好合同和缴费凭证等重要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15. 如果培训机构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家长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途径维权。这包括与消费者协会或调解组织协商、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等途径。
16. 在维权过程中,家长应首先尝试与培训机构和解。和解是成本*、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和解无果或培训机构已失联,家长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17. 作为另一种形式的商品,教育培训服务同样在消费者协会的管辖范围内。家长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其协助调解纠纷。由于消费者协会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家长维权过程中需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形下,家长应将维权重心放在合适的对象上。无论是消费者协会还是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等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并非解决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纠纷。在纠纷发生后,这些部门主要起到调解矛盾、处罚违规培训机构的作用,不能直接向家长退钱。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给出了消费者在特定场合受权益侵害时的维权途径,但如果家长未直接与出租场地的房东或商场签订合约,那么双方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房东或商场也无义务退钱。找准维权对象至关重要,避免分散精力,影响实际效果。
对于无论是“早教”还是校外培训机构的跑路情况,家长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部门,会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的正常权益,并发布相关的消费警示。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如果培训机构存在伪造合同、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尝试联系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家长在遇到校外培训机构问题时,还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如果培训机构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等行为,教育部门会要求其整改,严重时还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但对于如“早教”、托管等服务,因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辖,维权较为困难。
面对发放课程实体卡的校外培训机构,家长还可以向商务部门投诉。培训机构如未备案或在服务到期前无法提供服务,商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家长在行政机关介入后依然面临退费难问题,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如当初签订合同的对象及支付费用的对象是谁,直接关系到仲裁或起诉的对象是谁。仲裁或诉讼后,关键问题仍在于机构能否退还家长的学费。如培训机构已无资金,家长可以追查其股东出资情况,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可要求法院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对象。
如涉及“培训贷”,情况更为复杂。消费者需同时承担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以及与借款机构的借款合同的义务。如借款机构为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家长需在还清贷款后起诉培训机构;如借款机构无资质,家长可要求解除相关借款合同。
家长还需注意避免一些不当行为,如选择无办学许可证的机构、签订不规范合同等。如遇诈骗问题,家长还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关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获取、管理与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资格获取与无效情况规定
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考试成绩无效且在一年内未解除的;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考试成绩无效且在三年内未解除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撤销资格而未逾三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行业,且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定的情形,均不得获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证书颁发与注销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中国将在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将注销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证书变更、换发与补发
资格证书出现特定情形时,持有人应向中国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手续。具体情形包括:降低学历要求取得的资格证书,从业地域不得超出中国派出机构辖区;中国派出机构可针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四、执业登记与执业证书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为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若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变更,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五、执业证书内容
执业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以及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等。
六、发放执业证书的限制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七、委托销售与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八、执业证书的收回与注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其资格证书被注销的;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的。
九、保险销售行为规范与要求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进行保险销售时,应出示执业证书,并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管理档案,记录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业务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内容。若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还应包括该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欺骗、隐瞒重要情况、阻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行为。若有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向中国报告。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销售人员,中国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65、一旦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立即予以纠正。若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拒绝改正,保险公司应立刻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及时向报告。
66、任何机构及个人都不得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
67、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的行为,将依法撤销其资格证书,并由给予警告,同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8、对于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协助、组织*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69、对于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行为,将给予警告,并根据违法所得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0、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将责令改正,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若无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将给予警告,并视情况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涉事个人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71、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若违反特定条例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七条,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和罚款。罚款金额视违法所得而定,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72、保险销售人员如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和罚款。罚款标准同上。
73、若保险销售人员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如无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将给予警告和视情况处以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人员也将给予警告和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74、保险公司若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责令其改正。如逾期不改,将给予警告并视情况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扩展阅读:购买保险的窍门与指南——如何选购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避开潜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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