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与培训规定
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员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依法对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其下属的派出机构,在中国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满足中国规定的资格条件,获得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开始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所有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以欺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且禁入期限未届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合格且无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中国将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若出现以下情形,其持有人应向中国办理变更、换发或补发手续。中国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并可对特定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若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包含持有人的基本信息、所在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名称、投诉电话以及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办理执业登记或已在其他机构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和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确保销售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出示执业证书。对于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或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销售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的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资料、培训情况和业务内容等。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在内的培训。若委托代理机构销售产品,还需对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进行公司产品相关知识培训。
53、(四)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的利益;
54、(五)滥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诱导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为其他机构、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5、(六)篡改、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6、(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57、(八)委托无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58、(九)以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59、(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获知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
60、(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61、(十二)代替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
62、(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中国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公开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63、保险公司需确保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料真实可靠,包括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
64、一旦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立即予以纠正。如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拒不改正,保险公司应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及时向中国报告。
65、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66、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的,将依法撤销证书,并给予警告和罚款。同时中国将对违规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对于伪造、变造证书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无证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还会对相关保险公司进行警告和罚款。具体的处罚力度将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国将责令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进行改正,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将面临被取消从业资格的风险。保险公司也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如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否则将面临中国的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等措施以确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在阅读完以上内容后如果您想深入了解保险业报名有关培训及从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请继续浏览相关文章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资格证书的变更、换发或补发情形,需由持有人向中国办理相应手续。
三、中国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学历要求,具体办法由中国另行发布。
四、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其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派出机构的辖区范围。
五、中国派出机构在向中国备案后,可以对特定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的特殊政策,包括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为取得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在中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七、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八、执业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名称,以及投诉电话和查询电话、网址等信息。
九、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已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十、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十一、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须符合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十二、出现特定情形,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十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应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还应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十四、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需建立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
十五、为提升从业素质和职业操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应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
十六、当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十七、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可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组织培训活动。
十八、严禁发布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十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立即纠正并向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二十、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欺骗、隐瞒重要情况、强迫或诱导投保人等不正当手段,以及伪造合同、挪用保费或侵占保险金等。
二十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二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资格证书将被依法撤销,中国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协助组织作弊的行为,中国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行为,将受到中国的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保险销售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保险销售与相关规定的若干说明
第31条,对于那些未获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中国将责令其进行改正。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类人员及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将依照规定执行处罚;若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具体规定,中国将给予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三万元。对于个人销售人员,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2条,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中国同样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如果违法所得存在,将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则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3条,针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中国也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根据违法所得情况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第34条,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之一,中国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相关人员及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如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处罚方式同上文所述。
第35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中国将责令其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所述的各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36条特别说明,再保险公司不适用上述管理办法。
第37条,本办法由中国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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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培训机构的设立与所需证件
开设一家金融培训机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需要到所在地区的教育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申请开设培训机构。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开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等。通过教育局的审核后,会颁发办学许可证。
完成教育局的审批后,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同样需要准备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行政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颁发营业执照。
在申请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建议详细阅读相关的申请指南和规定,确保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可以咨询教育局和工商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士,获取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为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开办者还需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开设金融培训机构除了上述步骤外,还需注意其他方面的要求。例如,教学场地需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并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等。这些准备工作对于培训机构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开设金融培训机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只有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定,才能顺利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开展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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