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开设药店,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以下是一些开店的必要条件和步骤。
一、基本要求
1. 营业场地:营业场地需不少于20平方米,若在乡村地区开设药店,则不需要设置仓库。但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以及一个营业员,营业员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与药学相关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
2. 许可证与证照:需要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还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二、详细规定及操作流程
1. 人员配置:药店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以及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应建立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 申请流程:申请开办药店时,应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药店的经营现状与前景
药店行业被视为一个有前景的行业。由于药品零售平均毛利率较高,尤其是常用的抗菌类药,使得药店成为了一个“暴利”行业。尽管如此,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医药分业的推行,药店的日子越来越好过。
目前,我国医药零售企业数量尚不足,存在市场缺口。开药店的投入虽然较大,但如果选址得当、经营管理得法,长期来看会有不错的收益。
四、开店的准备事项
1. 资金准备:开药店的启动资金根据店面规模而定,以80平方米的店堂为例,启动资金应在20—30万元。资金应主要用于店面装修、设施购置、人工开支、房屋租金等方面。
2. 选址:药店的选址是关键,选址地点不一定非要是繁华地段,相对较“冷清”的地段也可能是好的选择,如城市结合部、较大居民区周边、超市或农贸市场附近,医院附近也是不错的选择。
五、注意事项
1. 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绝不能销售国家禁止的药品。
3. 开店是“中长线”投资,需要耐心和毅力。短期内可能不会有明显的收益,但只要坚持下去,按照规范经营,长期来看会有稳定的收益。
六、申请筹建与验收
1. 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筹建药品经营企业,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2. 通过筹建审批后,进行店面装修、设施购置等准备工作。
3. 准备就绪后,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提交所需材料。
4. 通过验收后,可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然后即可开业经营。
5. 经营约一个月后,再申请GSP认证,审核通过后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证书(GSP证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开设药店前,建议详细咨询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专业律师。一、人员资质与条件
拟开设药店至少需要3名以上人员,其中需有一名以上药师或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若拥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则更好。在乡镇或以下地区申请开设药店,药学技术人员需通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其他两人只需高中学历,若初中学历则必须有五年以上药品经营或管理经历。
二、营业场所规定
药店应具备至少60平米的营业场所,并按要求进行适当的装修。墙壁需保持平整无灰尘,地面应安装地板砖或木地板。
三、申请药店名称及许可
需向工商部门申请药店名称预核准批件。需遵循《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还需具备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开办药店的流程如下: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完成筹建后,申办人需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申办人可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四、人员修炼与团队打造
要经营好药店,关键在于店长的修炼。新任店长需要找到自己的优势并尽可能地确认这些优势的具体案例;同时反思自己的劣势并制定弥补措施。上任前,应了解领导提拔自己的原因及领导的评价和建议。作为新任管理者,还需了解团队的状况,包括每个店员的工作内容、状态及尽责情况,店员之间的关系等。新任店长还需要了解前任店长的气质、个性、思维与管理方式等,以便更好地领导和管理团队。工作重点应放在利润额、销售收入、重点品种销售量等指标上,而难点则在于如何开发新市场、降低顾客投诉率等。新任店长应通过调查、走访等方法熟悉工作重点难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广州市医保用药目录及相关管理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单位需遵循《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需及时反映。五、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职责是: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药店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将参与: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评定,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条件且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主要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十、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包括:
1. 优先选择,合理布局,既要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要便于监督管理。
2. 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3. 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十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十二、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由连锁公司统一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十三、有以下情况的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在之后的三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将被取消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资格:
1. 通过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2. 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十四、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1.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2. 药品陈列符合规定,分类清晰,标识规范。
3. 所处地理位置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布局规划。
4. 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需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需求。
5. 药品价格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6. 必须有药师或驻店药师两名以上,并能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7. 经营场所布局需合理,面积需达到一定标准。
8. 药品品种需达到一定数量,并能确保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9. 近一年内无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10. 药店及其职工需参加并按时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
11. 业务主管及药师需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五、当同一区域内有多家药店满足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时,将优先选择那些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经营场所面积较大且环境美观的药店。
十六、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需如实提交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表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十七、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将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十八、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申请、资料审查、现场考查、集体评审、审批确认及培训等步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培训,并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最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与规定
49、(七)确定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资格,并颁发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同时向社会公告。这些药店必须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0、第十一条服务协议的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等。
51、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52、(一)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53、(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54、(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55、(四)营业时间内必须有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56、(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需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应分类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57、(六)在店内显眼位置悬挂相关证件和资格证书,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
58、(七)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如发现涂改、伪造、冒用等情况,应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59、(八)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为参保人提供清晰的售药指引标识。
60、(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
61、(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62、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63、……(以下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涉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服务协议的续签等)
(四)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使用管理状况。
(六)详述提供的药品销售服务,包括药品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关于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展。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概况。
(九)医疗保险相关资料的管理以及数据统计工作状况。
(十一)其他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相关的情况和进展。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原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8号)。
关键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已获知此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于2006年5月11日正式印发。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活动,保证优质且价格实惠。推荐扩展阅读关于保险购买的指南,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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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050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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