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销售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并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根据法律和*的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需要符合中国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开始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报名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一定期限,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且禁入期限未届满,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一定年限。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若考试成绩合格且没有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将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颁发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将注销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故无法继续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中国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等手续的情形包括:证书损坏、遗失等。中国的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并可以对特定地区的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保险销售行为规范与监管措施
53. 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4. 禁止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亦不得为其他机构、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5. 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6. 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57. 保险代理机构需经中国批准,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
58. 严禁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59.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60.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不得干扰客户。
61. 禁止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6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其他规定的行径将受到相应处罚。
针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中国将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立即纠正,并视情况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
一、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要求:
1.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需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2. 保险公司不得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3. 兼业代理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但需规范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4.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并成立专门管理部门负责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
5. 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6.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并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
7. 合作协议应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手续费,不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8.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进行单独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其他利益。
9. 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按照规定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10. 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并承担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责任。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与专门的业务培训。这些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标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巧和职业道德等,每年的培训时间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于销售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还需根据相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保险公司应鼓励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参加销售人员资格考试,以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格认证。自2006年10月31日起,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其他监管指定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证书。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银保专管员,负责银行代理网点的保险业务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银保专管员需由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担任,并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制作和管理,禁止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制作宣传材料或更改内容。宣传材料应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并在醒目位置提示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等重要信息,避免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禁止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达。
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加强合作,根据银行客户的需求以及银行销售的特点,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互补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深入挖掘与银行的合作潜力,将合作领域扩展到网上银行、信用卡、对公业务等方面,积极探索非柜面销售模式,如理财专柜、电话、直复营销等。
各保监局和银监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努力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后服务,积极配合当地保监局和银监局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各保监局和银监局还应督促行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维护银行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行业的规范与操作要求
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执行证券投资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合规运营。
30、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实施管理办法。
31、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需遵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32、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公司运营的公平与公正。
33、第一百一十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及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
34、为了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销售人员必须品行良好并具备专业能力。其管理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5、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强调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需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并禁止任何诱导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
36、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严禁转让、出租或出借该许可证。
37、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8、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法规要求,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9、第一百一十五条强调了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时,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40、对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列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欺骗投保人、给予不当回扣等行为。
41、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不合规的行为被禁止,如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
52、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54、扩展阅读:【保险知识普及】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如何避免购买陷阱?一篇文章教你轻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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