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详解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我们制定了此《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原则
殡葬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
三、管理职责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3.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殡葬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四、具体规定
1.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 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报备。
4.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批。
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7.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允许埋葬骨灰的,需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
8.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9.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违反条例规定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五、条例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我们鼓励和推广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以及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方式。对于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会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地方会建立集中纪念设施,以表达尊重和纪念。
根据经济、社会、人口的发展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会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会根据上级和本级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来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这个规划会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并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建设总量。
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一旦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就会实施。这个规划不能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必须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批准。具体的编制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会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并确保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会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的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并报请省人民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部门会给予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加强殡葬设施用地的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经营性殡葬设施的建设则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对于违规建设殡葬设施的行为,我们会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理。
管理遗体与推进文明殡葬条例
第85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逝者的遗体应就近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如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需经死亡地民政部门的批准。遗体的运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第86条:遗体需运送出境或骨灰需入境至本省安葬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87条:捐献人的遗体利用完毕后,由遗体接收单位整理后送至殡仪馆火化,相关费用由遗体接收单位承担。火化时间应告知捐献执行人。
第88条:捐献人的骨灰处理方式应按照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中登记的方式进行。
第89条:捐献执行人可持遗体捐献证明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事宜。
第90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包括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具体办法由当地制定。
第91条:从事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单位需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而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92条:提供殡葬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93条:殡葬服务单位需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规程、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时应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误导、捆绑或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当价格行为。
第94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建立、保管、移交业务档案,保护相关信息安全和逝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95条:殡仪馆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建立因自然灾害等导致的遇难人员殡葬服务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防护物资储备。
第125条:省人民可以决定将有关殡葬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部门或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1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中包含革除丧葬陋俗、培育现代殡葬理念。
第127条:民政部门应建立殡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管,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
一、关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与殡葬服务的协同管理
部门如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应强化人口死亡信息的协同管理工作,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顺畅交换与共享。每年,殡仪馆、公墓等单位需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涵盖审批登记、殡葬服务、社会责任履行及违法受罚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并提供优质服务。
二、墓地销售的市场策略与客户获取
墓地销售需要与医院、殡仪馆等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提供提成等方式,实现的共享。了解客户的购买心理至关重要,如部分客户注重体面与面子,需要针对此需求推出相应产品。聆听客户需求,走进其内心,建立信任关系也是关键。近年来,墓园价格飙升,普通百姓面临“死不起”的问题,因此需要关注客户需求与痛点,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墓地行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墓地服务,未来城镇死亡人口的增长将决定其长远发展。
三、中国职业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
中国有众多行业与职业,如肉肆行、海味行等,每个行业都有其重要性和独特之处。无论从事哪一行,只要热爱工作,都能取得优异成绩。例如,乞讨者与理发师之间互不干扰,船夫不打老鼠等职业文化中的小故事,反映了中国职业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特定的职业规范与习俗,如理发师在阴历七月十三不营业以祭祀祖师等。这些传统与习俗是中国职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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