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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食品销售精英培训:掌握食品销售核心技能与策略2025
发布时间:2025-04-05 16: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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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有多达九个内设机构,其中核心部门为稽查局。该局主要职责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接收并登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有关部门移交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案件。

2.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移送工作。

3.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4. 处理甘肃省内重大复杂案件和跨地区案件。

5. 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案件,及外省涉及甘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协查工作。甘肃省还设有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多项药品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强制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

除此之外,该所还负责抽验计划的实施、国家和本辖区药品计划抽验的抽验和检验,提供药品质量公告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修订及药品注册试行标准转正的相关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它还负责申请注册药品的技术资料审查、复核和检验,并提出复核意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还承担了西北五省区生物制品的检验和批签发工作,以及全国中药材市场专项检查抽验等。

二、甘肃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厨房的要求

为贯彻《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了以下办法:

1.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原则,建立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2. 学校开办食堂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3. 学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4.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并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

5. 学校食堂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制定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一周食谱,并提前公布。

6.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已承包的,合同期满应立即收回。食堂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使用面积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第4条 配备完备的照明、通风、排烟设备,以及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确保污水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设立专门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17条 食堂应设立专用墩布池区域,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洗和维护。用餐场所应设有充足的自来水装置,方便学生洗手和餐具清洗。

第18条 食堂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向学生免费提供开水。

第1条 从业人员每年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第2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食物前及使用卫生间后,需按规定使用肥皂和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头发需置于帽内。禁止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禁止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20至23条 学校需建立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以及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制度。

第24至33条 规范食品采购流程,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食品生产供应基地等,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

第34至39条 严格食品加工过程管理,确保使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遵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加工后需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40至46条 规定学校食堂的供餐方式、营养餐标准、财务管理等制度。学校需综合考虑学生营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并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需出具合法票据,支出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第四十九条食堂的收入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严禁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食堂的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等。成本核算应严格区分核算主体,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费用为基本内容,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支出计入食堂支出。

第五十一条食堂的收支结余应按月结算,结余款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公开食堂的收支情况,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将食堂管理,特别是食品安全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公示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营养食谱和饭菜价格等,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师生可以对食品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在学校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有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灶,其灶具、炊具的使用和原材料采购等应符合饮食的规定。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措施:

1.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3. 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4.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5.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技术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6. 使用添加剂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并在达到预期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

7.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安全性评估材料等。首次进口的添加剂还需提供出口国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生产企业审查或认证材料。

8. 申请人需如实提交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技术评审过程中,可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举行听证会。

第33条,卫生部基于技术评审结论,对于那些确实符合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将给予许可并公布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

对于缺乏技术必要性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将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旦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非食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34条和第35条,卫生部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信息,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并公布。这是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

第36条进一步指出,如果科学研究结果或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或者不再具备技术必要性,卫生部将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可以撤销其批准或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自公布之日起,本办法将正式实施。同时废止的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也是此时研究的面粉中增白剂使用的问题之一。关于面粉增白剂的问题正在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中。截至一定日期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已征集到了公众的建议反馈,主要是关于食品分类系统、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修改建议以及食品添加剂名称的调整建议等。所有这些反馈正在组织专题会议中逐一研究和探讨。统一行动已经从*部署开始,各地区和相关部门正在深入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的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正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规模的检查和取缔行动。各地区和部门也在推出新的举措和办法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扎实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已经展开,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的大规模行动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监测和抽检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从农产品到食品生产全过程都在加强监测和抽检的力度和范围。标准制度建设也在加快步伐,包括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等。同时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也是中国强化监管力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正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和措施的有效性,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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