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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处罚制度解析:涵盖五大方面内容》
发布时间:2025-04-10 1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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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处罚措施详解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对于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 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如频繁迟到、早退或旷工。

2. 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行为。

对于有不听从工作分配、玩忽职守等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荣誉损失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并可能伴随经济罚款。

对于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 受到多次警告处分。

2. 聚众打架或动手打人情节严重。

3. 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

员工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会给予经济罚款,并在察看期间扣发部分工资。表现不佳者可能会被开除。表现良好者,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解除留用察看。

公司员工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立即开除:

1. 留用察看期间再次犯错。

2. 对公司离心离德。

3. 道德败坏,侮辱、报复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

对于提供赌所、贪污、受贿、等行为,以及偷盗、私吞公司财物等行为,将予以开除。

为了加强公司的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我们还制定了以下规定: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都将受到处罚。员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确保出勤记录。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需填写说明书并注明原因。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小时以上者,将按旷工处理。旷工的处罚将根据旷工的时间和情况而定,年累计旷工达五天及其以上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将解除劳动合同。

突发情况和急病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员工,可通过电话、书信或带口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紧急情况,部门主管需向公司领导汇报,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对于请假事项,如果请假时间在两天以内(含两天),员工需要填写请假单,并说明请假原因,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如果请假时间超过两天,需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对于事假,员工需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部门主管根据员工在请假单上详细说明的缘由进行准假。如果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妨碍公司业务,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原则上,员工事假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度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必须获得总经理的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请事假期间将扣除相应薪资。

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时,需凭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病休可以免附诊断证明。连续病休超过三天但不超过三个月的,按本人日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福利照发,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长期病休需凭医院住院证明或医师病假建议请假,并须获得总经理签字批准。长期病休人员按规定的*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公司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年假期间薪资照发。年假标准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每年元月一日为核定基准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数。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需休息时,须持省级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公司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才能休假。

员工申请婚假需凭本人的结婚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进入公司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需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员工产假、陪产假、流产假等假期规定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可以休假三天,旁系亲属丧亡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关于加班,需由拟加班部门经理(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原则上每月每人加班时长不超过16小时。对于加班的员工,可以视情况安排调休或核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还有一些其他规定,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的个人表彰、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提取、工作纪律要求等。违反相关规定者,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实施严格的考勤制度并准确记录,确保每日考勤准确无误,并于次月1日前向公司经理汇报,审核签字后备案编制本月工资表。一旦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将扣除责任人30元/次。

十四、员工需对工作负责,因失职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将按实际损失造价进行赔偿。

十五、针对员工的各类处罚,需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新安全生产法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处罚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因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将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责令限期改正。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将处以罚款、撤职等处罚,并可能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处以罚款,罚款比例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而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资格,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包括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等,将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六、对于矿山、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的相关违规行为,如未进行安全评价、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等,将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

七、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违规行为,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将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39条,若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无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要求限期改正,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还将面临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若未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将被处以十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将受到一至二万元的罚款。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承包方和出租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与承包或租赁单位合作时,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41条,如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未改正,将被责令停产停业。

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面临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一万元的罚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或出口被锁闭、封堵。

第43条,若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减轻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责任,该协议无效。主要负责人或个人投资人将被处以二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将受到批评教育并可能受到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5条,若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检查,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二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到一至二万元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6条,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逃匿的,将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并可能被处以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的罚款;逃匿的还可能被拘留。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管理行为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等,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目前,我国各种组织在实施纪律处分时,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则要求纪律处分要记入个人档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实施纪律处分的方式和过程存在一定的争议。

国有企业并不具备实施公共管理行为的基本条件。公共管理行为的实施需要全国统一的规则,以确保行为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在国有企业中,由于缺少统一的纪律处分规则,不同企业的纪律处分种类、标准尺度以及程序等各不相同,导致纪律处分的结果缺乏可比性,难以服务于社会,甚至会造成混乱。

例如,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国有企业对于员工旷工的处理方式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企业采用开除的方式,而有的企业则给予记过等较轻的处分。这种差异对于员工的影响极大,尤其是在涉及到公务员等职业时,可能会导致无法报考或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

国有企业的纪律处分行为也存在正当法律程序的问题。纪律处分是对员工一生的“历史污点”,对其日后的就业、个人发展、政治权利等各项基本权利都有不利影响。虽然国有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但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其惩戒行为上升到公共管理的高度时,就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有企业在实施纪律处分时,往往存在自己做自己法官的情况,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实际上,由于权力来源不合法等问题,国有企业实施纪律处分的合理性一直受到质疑。员工的纪律惩戒如果不记入人事档案,就不存在之前所述的各种问题和障碍。但是即使如此,这种惩戒也不能称为“处分”,因为它与专业的纪律管理领域的“处分”含义不符。

在中国,专业术语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含义,不能随意混淆使用。例如,“公司”一词在商界是专业术语,但在社会上存在一些非公司制企业的名称中也使用“公司”,这会引起误解并误导人们对公司概念的理解。同样地,“处分”在纪律管理领域也是一个专业术语,指的是对违纪人员实施的记入人事档案的处罚方式。对于国有企业的纪律惩戒行为,不能简单地称为“处分”,而应该使用其他表述方式。

38、执行纪律处分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而国有企业并不具备实施这类公共管理行为的基础和条件。纪律处分是对受处分者人身权利的严厉处罚,其影响是终身的。国有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时,并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故国有企业不应随意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

39、国有企业不应实施员工纪律处分,这一点包含了两层含义。任何形式的纪律惩戒都不应记入员工的人事档案,因为这可能对员工的前途和未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这些惩戒措施不能被称为“处分”,因为它们并没有经过正规的程序和公正的判决。

40、纪律处分只是纪律惩戒的一种形式,当说到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时,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纪律惩戒。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在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仍可以采取适当的纪律惩戒措施,只是这些措施不应被随意标记为“纪律处分”,并且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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