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自2014年7月1日起,《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正式通过市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实施。此法规的制定旨在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热使用者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供热安全。本文将详细解读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概述。
二、《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明确市公用事业局为全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至第七条则详细描述了在供热事业中的角色和责任,包括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等。
三、规划建设相关内容
第八章至第十六条主要关注供热的规划与建设。强调了供热专项规划的重要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供热设施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对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执行概况
自《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和相关部门积极响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在规划建设方面,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有效推进了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应对供热突发事件,提高了供热安全保障能力。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保定市的供热用热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各级和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需要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和除错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供热管道、阀门、计量表等二次管网范围内的装置。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少于两个供热期。如果保修责任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保修期将不受两个供热期的限制。保修期从供热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这些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相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保定市人民制定。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使用者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接供热到户,取消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执行。
第二十一条 想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在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供热。如果供热企业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到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2. 拥有稳定的热源和市、县市人民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经营区域;
3. 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 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5. 聘用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6. 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装置和交通工具,并具备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与热使用者之间需要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需要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如果热使用者发生变化,需要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对于未签订合同并规定时间内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使用者,需要缴纳供热采暖费。
接下来的条款对热费缴纳、供热期、室温标准、备用热源、停业歇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需要保证供热的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建立了应急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情况。对于违规的供热单位,将组织其他单位进行临时接管,并追究相应责任。供热单位也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热使用者的损失。
供热应急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制定。此举是为了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在供热计量方面,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室温调控装置。对于既有的建筑,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时,也应同步安装这些装置。这是为了确保供热的精准计量和调控,以提高供热效率。
对于新建建筑和已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这样可以更公平地分配供热费用,同时鼓励用户节约热能。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市、县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遵循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筑物热力系统、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这样有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供热的顺利进行。
供热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装置。在与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应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等事项。这有助于保障供热的稳定性和质量。
在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交付使用。这是为了确保供热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使用者,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如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热使用者可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这有助于确保热计量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的节能减排管理,对能效低的装置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主管部门应制定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进行线上监测。
在用热服务方面,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保证正常、稳定、连续的供热。供热单位应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价由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时,应举行听证会,听取使用者和供热单位等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热价格或服务收费,热使用者有权拒付。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使用者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使用者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热费收取应直接管理到户,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在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如因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应及时通知热使用者并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减收热费。
热使用者有权咨询或投诉经营收费、供热质量、服务等事项。接到咨询或投诉后,供热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即时答复并处理。
为了保障供热的稳定、高效和公平,从供热的应急准备金管理到热使用者的权益保障,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制度。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满足热使用者的需求,促进供热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故障时,热使用者应及时报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造成热使用者财产损失,供热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热使用者原因造成损失,则由热使用者承担责任。若热使用者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应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市、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特定群体实行热费减免优惠,相关支出应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居民热使用者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使用者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使用者负责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热使用者承担。非居民热使用者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其运营的供热设施,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的特种装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供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进行改造时,应遵守施工规范和国家规定,热使用者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人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支持。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如施工可能影响设施安全,应与供热单位协商并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施工中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热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安装换热装置、取用供热回水、擅自改动管道或改变用热性质、安装管道泵、改动温控设施、扩大用热面积或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如导致室温不达标或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建筑物建设、管线敷设、挖坑打桩、堆放杂物或危险废物、利用管道悬挂物体、排放污水或腐蚀性物质、抛锚或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队伍和装置。发现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在组织抢险时可先行施工,后续补办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抢修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概述
对于违反相关供热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第二章 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的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或者未依法履行供热单位监督职责的,都将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未依法受理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章 违反企业经营许可的行为
未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罚款。若热费与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其他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也将受到处罚。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对个人和单位都将处以罚款。
第四章 违反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规定的行为
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的,都将受到处罚。因部分热使用者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使用者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使用者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想要提升学历,关键还是要关注能否在规定时间内顺利获得。在选取教育机构时,应该优先选择已经稳定运营至少两年的机构,因为这样的机构才会有已经拿到的学员。以自考为例,即便是科目最少的专业,也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过程才能顺利拿到证书。自考大专至少需要完成12个科目,其中包括11个必考科目和1个选考科目。每年有两次考试机会,每次最多可以考4科。即使一切顺利,也需要大约一年半的时间来完成考试,再加上办理证书的时间,总共需要大约两年。而成考、远程网络和电大的拿证时间则更长,需要三年时间。
新成立的机构在学历提升培训方面缺乏经验,对于前面批次的学员来说,他们就像小白鼠一样进行试验。在选择教育机构时,我们需要谨慎考虑机构的历史和经验,以确保我们的学历提升之路能够顺利进行。
对于自考和成考方面的疑问,如何总结考点内容以及当地的报名政策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点击底部的咨询官网来获取帮助。这里提供免费领取复习资料的服务,帮助你更好地备考,让你的学历提升之路更加顺利。
|
||
联系电话:4000504030 |
![]()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