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与生产力的关系及管理
1. 人力与生产力的紧密联系:在微型企业中,人力资源是提升生产力的关键因素。通过合理配置人员,发挥每个人的专长,可以显著提高整体生产力。
2. 招聘与员工培训:合理招聘是确保企业拥有合适员工的基础。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选择与岗位匹配的求职者。新员工的入职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帮助新员工快速融入企业,提高工作效率。
3. 激励与保障:通过合理的薪酬、奖金、福利等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权益,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安全高效的工作场所建设
1. 工作环境改善:通过优化工作场所布局、引入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2. 意外事故预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三、企业关系与生产力的维护
1. 企业内部关系: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凝聚力。
2. 外部关系:与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二、社会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策略
一、完善服务体系,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 加强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
2. 完善政策服务体系,出台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二、支持与服务平台建设
1. 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2. 通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建立
1. 支持创业:降低创业门槛,鼓励全民创业,形成重视、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创业氛围。
2. 融资服务:银行应创新融资服务产品,促进银保企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 市场开拓: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开拓市场渠道。
4. 技术进步与产品升级: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质量检验检测等服务,推动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优化升级。
三、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一、申请条件与材料准备
1. 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微型办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
2.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等。
二、资金使用与审核拨付
1. 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
2.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企业。
四、采购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措施
一、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
1. 制定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为中小企业在采购中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2.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采购方在采购中优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同时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在资金支持方面还可以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如优惠贷款等帮助其发展壮大以提高竞争力更好地参与采购活动。这样不仅能有效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能够保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对于参与采购的小微企业需要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产品服务能力和信誉以便于实现持续的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局面。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让社会各界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让更多的优秀企业能够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最后还可以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对参与采购的小微企业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持续发展和良性竞争。同时还可以对在采购中表现优秀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其继续努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小微企业在采购中的发展壮大同时也能够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实现双赢的局面。同时这也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措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关于中小企业采购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中小企业的定义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需自行生产货物、承担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生产的货物。所指货物不涵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指由*相关部门依据企业员工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制定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 自由参与原则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碍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采购活动不得因企业的规模条件如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四条 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强化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具体采购方案,明确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各部门应预留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尤其是要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专门用于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五条 采购活动的规定
在组织采购活动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六条 联合体参与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若联合体中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总金额的30%以上,可给予联合体一定的价格扣除。
第七条 合同执行规定
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亦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大企业分包鼓励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此类分包金额应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合同签订支持措施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信用担保服务推广
在采购活动中,提倡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培训与咨询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与报告
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的具体采购情况,并在指定媒体公开预留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其他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与透明度提升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发布透明度,为中小企业获取采购信息提供稳定便捷的渠道。
第十四条 监督与检查机制建立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地方主管部门职责
各部门需对本部门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执行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认定与处理机制
在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解释与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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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0504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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