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要求和规定,履行各种法律责任和义务。
2. 严格执行本行业安全规程和规章。
3.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
4. 企业内各类人员都应接受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 安全生产监管日常化,无死角。
6.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浅谈对精细化工行业的看法
精细化工是生产具有特定应用功能、技术密集、商品性强、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的行业。近年来,全球各国都将发展精细化工产品作为传统化工产业结构升级的重点战略之一。随着电子、汽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精细化学品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我国精细化工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化工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三、当代化工行业中的科学发展观
精细化工是当今世界化学工业的战略重点和激烈竞争焦点,其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国家和地区化学工业乃至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精细化工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优势,涌现出一批骨干企业。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全国先进的制造基地已成为当务之急。
四、我国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和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在诸多工业领域仍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其建立和发展与支持和扶植密切相关。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核心地位
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力军。在1997年,其出口创汇额超越了外商投资企业,处于领先位置。这些大型企业投入研发的资金,多数约为销售额的1%,有的甚至达到2%,这使其技术进步走在国内工业企业的前列。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与国外的龙头企业相比,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我国的大型企业数量相对较少,平均规模偏小,生产集中度不高。真正的联合企业、企业集团也不多,大中小企业的分工尚未合理。尽管我国在技术创新上取得了进展,但与全球巨头如*的通用汽车公司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五百家*工业企业的年销售额之和仍不及通用汽车公司一家。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依法设立,并由法律确认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企业的资本主要或全部由国家投入,其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属于国家。除了盈利目的外,国有企业还需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当国家经济管理的角色。对某些重要的行业和产品,即使短期内无法盈利,国家也会投资创办企业。待其经营能够盈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时,国家可能会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国有企业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只有一个或主要的出资人——国家。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并不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相比于其他企业更为复杂和严格。国有企业享有许多政策优惠和特权,如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等。它们也受到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需要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等。
作为法人,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也有其特殊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而国有企业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在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也表现出其独特性。一般企业法人多为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而国有企业则兼具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中流砥柱,虽然面临诸多挑战和差距,但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我们需要继续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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