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核算,加班分为三种类型:即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法定节日加班。首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支付劳动者工资,简单就是工作日加班费等于加班工资标准,也称加班工资基数乘以一点五倍,再乘以工作日加班小时,同理周末加班费等于加班工资标准乘以两倍,乘以周末加班小时,法定节日加班费等于加班工资标准乘以三倍乘以法定节日加班小时,公式很简单,关键在于加班工资标准的确定,规定写的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这就为设定加班工资标准提供了依据。
很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时,统一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资为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这样就刚好满足了*工资限定的要求,同时控制了成本,以深圳市二零二三年*工资标准二三六零元为例,小时加班费标准等于二三六零元,除以月计薪天数二十一点七五天,再除以每天八小时,约等于十三点五六元每小时,月计薪天数二十一点七五天,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不会因为当月实际天数是二十八天或者三十一天而改变,小时加班费标准确定后,相应乘以一点五二三就得到工作日加班费标准,*二十点三四元每小时,周末加班费标准*二十七点一三元每小时,国家法定节日加班费标准*四十点六九元每小时,加班费核算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加班工资标准的确定,比如刚才提到的十三点五六元每小时的加班费标准,其实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实际计算结果是十三点五六三二,这时实际核算时,一定要确保超过*标准,以规避不必要的纠纷,这种*加班费标准的设定方式,多用于低成本竞争的行业或企业,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总经理部门长与基层员工同样加班一小时,拿到的是同样的加班费,这其实是与其岗位价值不匹配的,这让一些高大上企业的高层级人员感觉会很不舒服,不一定是因为钱的多少,而是自身价值感没得到满足,特别是一个高管,看到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当地*工资标准时,心里存在的憋屈感是很容易理解的,所以也有一些企业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岗位层级阶梯式提升员工加班费标准,当然这还需要在薪酬构成上另外进行设计,掌握以上规则就能做到加班费核算合理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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