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其职责,发挥其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均适用本条例。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支持企业的合法管理和生产经营,教育职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企业工会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负有领导、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为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当企业工会在维权方面遇到困难时,可请求上级工会代理维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企业工会应在开业或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
第七条 企业应保障职工加入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就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做出书面约定。
第八条 符合法人条件的企业工会,经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会员人数,企业可以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企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其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它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工会应配备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量由工会和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禁止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担任此职务。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动,应得到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其劳动合同期限在任职期间自动延长。
第十五条 企业应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参加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企业终止的,其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合并或分立的,应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和指导他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有权提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应就工资事项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应事先通知企业工会。如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或劳动合同,可要求企业纠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工会可要求改正,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专员,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企业实施监督,并依法对新建、扩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监督。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组织撤离。
企业工会有权利参与职工工伤事故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参与到劳动争议的调解中来。企业工会还需对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培训,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一旦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企业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工会还要协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第二十六条指出,企业工会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一系列帮扶活动。
第二十七条提到,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各类劳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第二十八条强调,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提到,企业工会应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第三十条指出,企业工会应接受职工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需依法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并按照一定比例及时拨付给企业工会。第三十二条强调,企业工会应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根据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要求企业工会建立相关的审查监督制度。
企业应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三十四条指出,企业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对于阻碍职工加入工会、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因依法加入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上一级工会将给予支持。第三十八条详细说明了相关情况的处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商事凭证,它在购销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的制度,购货方需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它也是完税凭证。这张发票不仅证明了销货方的纳税义务,也为购货方提供了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在货物的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了关键的连接作用。依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都会被征税并扣税,使得税款能够顺利地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最终到达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方,即最终消费者。
通过这种方式,每个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代表了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这也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以下明确规定:
1. 项目填写必须完整,所有联次需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
2. 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如果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如果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需按照填写有误的方式处理。
3. 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财务印章。专用章应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且使用红色印泥。
4.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预先加盖销货单位栏的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否则视为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5. 在开具专用发票时,“金额”和“税额”栏合计数前需要用“¥”符号封顶,而“价税合计”栏的大写合计数前则使用“”符号封顶。
6.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过长,可分两行填写。
7. 对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情况,收到购货方的抵扣联和发票应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
8.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还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章。未加盖这些印章的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9. 拆本使用专用发票是不被允许的。
以上内容参考自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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