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条件详解:
一、申请者必须从事当前年度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的发展项目。
二、在杭创办企业的大学生必须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大学生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申请创业资助资金,必须持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的证明,并且创业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
杭州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流程:
一、向大学生创业园服务中心提出补助金申请。
二、人事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将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料审核。
三、经过公示名单,公示时长为5个工作日。
四、经过核准无异议后,将下发核准通知书。
五、财政局将专项拨付资助资金给大学生创业。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说明:
一、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职业培训补贴的用途:
1. 对五类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还涵盖项目制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公开监督电话:0571-12315。单位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邮政编码:310016。Email地址:.cn不再受理投诉举报件。
扩展材料: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举报投诉等。还包括推动食品药品审评评价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职责。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军方资深转业干部对我国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值得国家与社会尊敬。下面为重新梳理的文章内容:
一、引言
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离不开军队转业干部的巨大贡献。他们以无私的奉献和坚毅的精神,为我国的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的牺牲和贡献。对此,他们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尊重和优待。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概述
第四条明确指出,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与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对此采取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关怀,也是促进地方与军队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安置原则及执行机构
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原则和执行机构。这种工作方式遵循了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并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四、具体安置措施
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安置措施,包括转业条件、不列入转业计划的情形、特殊情况下的转业安排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军队转业干部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转业干部的荣誉与奖励
第十条强调了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这进一步激励了军队转业干部为地方建设贡献力量。
六、安置计划与实施
第二章至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转业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以及安置地点的选择。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军队转业干部能够按照计划顺利安置,同时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为转业干部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七、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详细说明了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与就业问题。根据不同的职务和军龄,采取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确保转业干部能够顺利就业,发挥其专业能力。
八、总结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关心。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了军队转业干部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些政策和措施也进一步促进了地方与军队的和谐发展。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待遇的指导方针
对于在军队服务后转业至地方的干部,其职务选择及安置方式具有多种可能性。担任团级或以上职务且军龄满二十年的干部,可采取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XXX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需依据其德才条件、军队职务等级、贡献及专长,由党委、进行工作及职务的安排。对于师级及团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若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在接收师团级职务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有困难的地区,可考虑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第XXX条:各省份及自治区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前往艰苦地区及基层单位工作。对于自愿前往边远艰苦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应给予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表现优秀的可提职安排。
第XXX条:对于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给予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安排,若正职领导干部的安排确有困难,可考虑安排同级副职。
第XXX条:为确保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各地区、部门、单位需采取多种方式,如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增加非领导职数等。
第XXX条: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安置需依据其在军队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XXX条: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应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对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若编制满员,可按照实际接收人数增加编制及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XXX条至第XXX条:详细说明了计划分配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流程、待遇及管理措施等。包括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安置方式,以及给予一定期限的适应期等。
第五章 待遇部分:
第XXX条至第XXX条:明确了计划分配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退休待遇、生活福利待遇等。包括工资标准、津贴补贴、退休时的职务等级对应待遇等。
第XXX条:关于军龄的计算,明确指出军队的服役年限应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特定职业的,其服役年限应连续计算,享受相应待遇。
第XXX条至第XXX条:详述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标准、调整及增发条件等。包括月退役金计发基数、军龄增发比例、荣誉增发标准等。
第XXX条至第XXX条:针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调整、差额补贴、个人所得税免征及被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的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XXX条: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以上内容旨在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安置及待遇指导,确保他们在转业后能够顺利融入地方社会并继续发挥其才能和作用。第四十二条款: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他们将享有与所在单位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对于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他们将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款:在军队服役期间,被*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将参照全国劳动模范的待遇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将参照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部分:
第四十四条指出,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相关部门需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详述了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培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强调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明确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部门。
第四十七条和四十八条则主要关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强调了培训的课程设置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培训中心的管理和职责。
第四十九条中提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在师资和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一定的优惠。
关于社会保障部分:
第五十条详细描述了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问题,包括购买、租住、修建住房等方式,并明确了安置地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则主要讲述了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险问题,包括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及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
第八章家属安置部分:
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六条明确了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子女就业和入学等问题,强调了安置地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九章安置经费部分:
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描述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要求,强调了专款专用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章管理与监督部分:
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指出了党委、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强调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的实施。
第七十条 各级党委及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应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执行,坚决抵制并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对拒不接纳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办理其人事调动、录用及编制等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报到至地方之前所遇到的问题,应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而在报到后出现的问题,则由其安置地的负责处理。如果涉及原部队,应由原部队配合安置地协同处理。
第七十二条 针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后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原部队应按照相关条例给予其党纪、军纪处分或其它相应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退出现役并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报到至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时,需前往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并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十四条 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部分】
第七十五条 对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对于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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