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贵州财经大学已经取消了本科和二本的概念。贵州财经大学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是贵州省重要的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基地,也被选为贵州省*大学专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的培养单位,同时也是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之一。
学校创办于1958年,原名贵州财经学院。经过多年的发展,学校在1992年与贵州计划管理干部学校合并,之后在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贵州财经大学。到了2018年,学校更是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截至2021年12月,贵州财经大学的师资力量雄厚,共有教职工1996人,其中专任教师1188人。在这些教师中,拥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以及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数量众多。
在专业学科建设方面,学校设有18个学院(部),开设66个本科专业。还有*和省级*建设学科群、特色重点学科、精品课程等。学校还承担了多项*和省级科研项目,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
在合作交流方面,贵州财经大学与多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学校还积极参与中华文化传播和汉语国际推广工作,与非洲厄立特里亚高等教育与研究院合作建有孔子学院。
第一章总则中,阐述了中小企业在自治区的重要性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方针。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自治区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各级人民也制定了具体的措施。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负责实施政策和规划,并定期进行产业指导目录的公布。还强调了中小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资金支持中,提到了在财政预算中为中小企业安排的发展专项资金,并强调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监督。还提到了其他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应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的比例。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第一章 总体规划
第一条 为支持自治区内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该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组成,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 融资环境改善
第二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信贷、结算、财务咨询及投资管理等。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四条 倡导并支持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组建,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支持
第五条 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及担保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 推动典当业及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及中长期融资服务。
第四章 直接融资与债券发行
第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设备融资及其他法律允许的直接融资方式。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应提供政策指导及融资支持。
第八条 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为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更多渠道。
第五章 风险投资与信用担保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
第十条 推进并组织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落实相关优惠及扶持政策,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第六章 创业扶持与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加强创业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服务,包括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或者利用现有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基地。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五条 对于特定人群如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的,相关部门应提供创业辅导及培训,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激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为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服务产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同时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员工培训。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指导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支持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协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经营能力。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也不得侵占或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优先招聘少数民族人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流程、许可条件和相关制度,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否则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立前置性许可。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除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和检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需要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禁止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费。
第四十九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除非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向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举报、控告。相关机构接到举报后应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 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此管理办法或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疏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侵犯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网校可多举办各类培训,如针对当地就业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如计算机操作与维护、网页设计、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等课程;为有创业意愿的人群提供的创业指导培训,包括创业政策、市场分析、商业计划书撰写、企业管理等内容;以及针对农村地区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包括农业技术、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培训课程,以提高农民的种植、养殖和经营技能。
|
||
联系电话:4000504030 |
![]() 线上课程关注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