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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管理培训要求全新出炉:面向未来的管理与领导力培训
发布时间:2025-02-20 2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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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商会正式名称为北京河北企业商会,是由河北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团体法人。我们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团结河北驻京和在京企业,加强与河北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京企业之间与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河北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全面打造新冀商形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人民驻北京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政策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信息服务:通过多渠道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包括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四、刊物编辑: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及京冀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省内外进行考察,寻求合作机会。

六、协调服务:了解河北驻京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机、解决困难。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互相学习,共同合作。

八、平台建设: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北京企业和河北在京人士的交际,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

九、承办委托: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会员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拥护本商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商会并按时缴纳会费。会员包括河北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河北企业在北京的分支企业等。

会员入会的程序包括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协调与服务,对本商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同时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守法经营,完成商会交给的任务,按时缴纳会费,关心商会的工作,随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等义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上缴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如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会员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机构。设秘书长、常务秘书长组成日常工作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事项。

八、领导商会所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关于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的方案进行审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需要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要得到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表决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关于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 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积极维护本会利益,并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商会会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常务理事会执行本商会的职责。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秘书长的职责包括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选举产生监事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的活动,对本商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五章关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来自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员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五月份,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规定做出明确规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的收支要遵守国家对群众社团的财经法规制度,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经费的管理:建立财会制度,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大的经费开支需由董事会组织召开副会长和秘书长以上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商会全年收支明细帐需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管理,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另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于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燃气种类、供应方式、设施布局等。

第七条城乡建设中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预留用地。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建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已建成的应并入燃气管网。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成后,需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第三章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需具备完整生产工艺的储配站。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包括符合规划要求、有合格设施等。第十三条对各类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核发做出具体规定。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1日实施,对殡葬服务设施、经营行为等做出规定,旨在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市场行为。该细则对殡葬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资质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强调企业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殡葬服务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保障了逝者和家属的权益。同时明确了殡葬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法律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殡葬服务企业的许可和注册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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