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规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19530126):
l 病休时间在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2年以下 病假工资:60% ;2年--4年 病假工资70%;4年--6年 病假工资80%;6年--8年 病假工资90% ;8年以上 病假工资100% 。
l 病休时间在6个月以上,工作年限:1年以下 病假工资 40% ;1年--3年 病假工资50%;3年以上 病假工资60% 。
l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当按照上述政策计算病假工资时,如果按比例计算后工资低于*工资的80%时,应如何计算呢?
经咨询12333,话务员(12152号)的答复是从2005年11月1日为节点开始,“如果用人单位按当地*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话务员12158号补充“目前政策允许病假员工的*实发工资=*工资基数*80%-个人代扣代缴社保部分。但个人代扣代缴社保部分的计提基数不得高于无锡市*社保基数,超出部分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是:
《关于调整无锡市*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2005]38号),因搜不到,只找到宜兴同时期的发文(链接:http://law.51labour.com/lawshow-45705.html)中第三条、第四条,具体如下:
三、关于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当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工资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虽然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但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05年1月1日,早于锡劳社[2005]38号的生效时间,所以以2005年11月1日为节点。
同时,苏劳社劳薪[2005]21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中也明确:“用人单位以当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再次加以佐证。
例1:(以2015年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为准)
员工病假前应发工资2000元(假设其病休时间6个月以下,工作年限2年以下,公积金月个人缴纳131元),那么其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是:
2000*60%=1200元,低于*工资1630元的80%,即1304元,应按照如下计算:
应发工资:1630*80%+131=1435元
实发工资:1435-2498*10.5%-131=1041.71元。
(有待探讨:如果按照*工资的81%支付,是不是就不要承担公积金了呢???)
例2:(以2015年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为准)
员工病假前应发工资3500元(假设其病休时间6个月以下,工作年限2年以下,公积金月个人缴纳131元),那么其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是:
应发工资:3500*60%=2100元
实发工资:2100-2498*10.5%-13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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