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工资计算的冷知识,不允许你不知道。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基数为准,而不是一定要与员工实际全额工资进行核算,但约定的这个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比如小王每个月的实际工资是五千,但劳动合同当中注明了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二千五,且二千五已经高于了当地的月*工资标准,那么在核算加班工资时,可以按照两千五进行核算。
二、如果公司与员工,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但约定了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则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核算基数为全额工资减去以上这些项目之后的余额。如小王每个月的实际工资是五千,但其中有两千元是奖金和津贴,那么他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就是五千减去两千等于三千块。但这样计算的前提是双方在劳动合同当中注明了奖金津贴这些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了拆分,约定了基本工资的,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可以以约定的基本工资为标准。比如小王的实际工资是五千,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小王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通讯补贴四个部分组成的。其中基本工资的金额是二千二,且二千二已经高于了当地月*工资标准,那么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的基数就是他的基本工资二千二。
四、如果企业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员工的月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的,一般视为有效。也就是只要企业在劳动合同当中加入了该员工月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用这句话,那么员工主张加班工资就很难了,但如果当月加班总时长超过了三十六个小时,还是可以另行主张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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