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不达标企业能否直接淘汰掉?年底了听到很多人在讲,公司销售团队的业绩不理想,作风太拉垮。想要明年制定制度的时候,对业绩不达标的销售人员一定要制定相应的淘汰机制。企业一定要坚持价值导向。对于没有能力创造不了价值的人一定要及时淘汰掉,也就是说如果不达标就解除劳动合同。那紧接着就会有一个问题产生,这样做的话会不会引来劳动的仲裁?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直接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原因是这样子的。
就是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情形以外对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从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形和要求,没有哪条说业绩不达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人会说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一些法定情形以外的解除条件,比如说劳动者未完成指标的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假如双方协商一致签好字就应当是有效力和合法的。即使这样做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情形以外对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但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法定解除条件可以进行具体的量化,这是可以的。比如说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的情形是哪些,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制定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管理,比如对销售人员设定符合实际的销售指标,如果销售人员业绩不达标是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的表现,也是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处理,如果培训或调岗处理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此销售员业绩不达标并不能直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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