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一个人都参与过公司中各式各样的团建活动,小型的比如团队聚餐、唱K、足球赛,大型的比如集体登山、出国游、年终晚会等等。
作为企业最直观的团结手段,一场优质的团建活动不仅能够创造更高的企业文化,还能促使各部门员工迅速熟识,增加部门协作能力。
但如果团建中出现外部伤害,导致员工伤亡,是否会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认定不是小事,它影响着本就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情况中,团建往往是在非工作地点,非工作时间举行,针对认定问题,是以现实情况为准,还是以法律条文为准,法院和人社部门往往缺乏共识,劳动者已经不幸,再为认定东奔西走更是说不过去。
我们整理了一些案例,发现认定往往基于这两个条件:
01团建是否具有强制性
公费旅游、企业年会、聚餐等团建活动作为众多单位对员工的福利延伸,由来已久,很多员工十分期待和重视这些活动。针对工伤判定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单位对团建活动组织是否具有强制性。
在这一判定中,重要的是活动的具体形式,如果团建本身是一场①声明自愿参与,无人数限制②与工作无任何联系的福利性质团体活动,则不会判定为工伤。
如果此次活动判定为强制性活动,则直接将此次活动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适用法规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王大石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参考:案号:(2019)冀行申1216
02团建的目的
很多团建活动在筹备期会明确告知员工,此次活动的目的是以活动为手段最终实现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与工作具有明确的关联性,本质是作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可适用以下条例:
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这里的活动一般理解为外出学习、开会或者是真正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在这一判定中不适用“工伤”的情况,则需要排除此次活动与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的联系,但往往团建活动筹办时期都会有类似“体恤员工,增进同事友情及团队凝聚力,提倡积极参与”等内容的表述,具体判决还需要法院的综合认定。
参考:案号:(2018)粤行申651号
本文仅对公司组织的,因外部伤害导致的团建伤亡展开讨论,如本人本身患有疾病不在讨论范围内,且本类事件往往情况复杂,大家有任何观点欢迎留言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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