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料短缺,被迫停工待料,政府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全市停工停课,夏季错峰用电,公司被要求开三停四,以上类似状况的出现,是企业不可避免的,这个时候员工可以得到休息放松一下,而薪酬核算员的麻烦可就来了,公司放假期间的薪酬如何核算,成了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首先看一下政策法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者工资,可以明确的是公司放假是需要给员工发放薪资的,而发放的方式基本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放假当天,计为正常出勤,员工按全薪领取工资,这样操作简单,但企业的成本压力会大一些。
二、公司放假当天,不计出勤,而是单独核发放假工资,在薪酬项科目的额外项中体现,类似于病假薪处理方式,而放假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而这个标准往往是低于员工全薪的,这样企业的成本压力相应减小。
举个例子,员工全薪是四千六百元,合同签订的薪资是三四五零元,本月计薪天数二十三天,其中一天公司放假。按方式一,员工实际出勤二十二天,公司放假即正常出勤,薪酬核算时按出勤二十三天计算,当月应发工资四千六百元。按方式二,员工实际出勤二十二天,公司放假不计出勤,工资项按出勤二十二天计算,核定为四千六百元,除以二十三天乘以二十二天等于四千四百元,同时在额外项中,按劳动合同中薪资标准三四五零来核算放假工资,一天是三四五零除以二十三,等于一百五十元,两项合计当月应发工资为四千四加一百五等于四五五零元,实际操作中,面对公司放假,还有另外一种操作方法,就是安排调休,这样可以规避公司放假这个问题,而如果无法安排调班的,还可以安排员工将未休年休假提前休掉,这样公司不必额外调承担因停工导致的额外成本增加,当然这个过程中也要做到人性化,比如员工在来上班的途中,公司因物料短缺,临时通知员工放年休假,那员工可就郁闷了,我本来规划利用年休假安排一趟浪漫之旅,很可能就此泡汤了,所以通常也会这样规定,比如公司放假需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才可以用年休假来调休,否则该给放假工资,就给放假工资。以上处理方式从合法性上都没有问题,公司可以自行选择,但注意应该在企业的薪酬制度中进行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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