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2018年的11月份到2020年的七月份,在A公司工作入职的时候,约定的工资是12000块,其中绩效工资占了25%,也就是2400块钱。但是A公司从来没有足额发放过工资,以至于王先生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每月扣发了2000块钱的这个绩效工资。很多企业推行绩效考核以后,把员工原来的工资总额拆分成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那绩效工资跟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关联。由于绩效的得分总不能拿到满分,这样才会导致员工每月的绩效工资都可能被扣不了解。
劳动法的管理者认为这样的绩效工资的拆分,能够体现的员工多劳多得,员工做不好,自然就会被扣。其实这样做在法律层面是有很大风险的,还是拿刚才那个案例举例,王先生离职以后,就要求公司补发在职期间拖欠的绩效工资,王先生理由很简单,在职期间,公司从来没有提出过明确的工作要求,绩效考核制度也没有跟王先生达成共识。劳动仲裁的结果,公司败诉了。王先生要求还算是合情合理,有些比较较真儿的员工,可能他会拿绩效工资被扣这件事拿出来说事儿,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不仅要补发,绩效工资还要低于两倍的经济补偿,这样操作绩效工资,那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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